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粤桂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民终1449号
上诉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粤桂建材有限公司、广东长宏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宏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梁家伟
书记员  梁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