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72民初772号
原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东华,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萍,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6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70元,减半收取计334.85元,由原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海安水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69.70元,本院向其清退334.85元。
审判员  张子豪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