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兴盛隧道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盛隧道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湖山庄E区3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尹德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四丰广汕公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盛隧道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2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3352476.14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公积金、不动产、车辆、保险、收入等)。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志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曾碧慧
书 记 员 欧阳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