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兴盛隧道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25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盛隧道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湖山庄E区3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尹德长,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四丰广汕公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蔡银英,女,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西山村吓余路46号,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执行代理人:成堂春,男,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陶育路125号703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盛隧道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0225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兴盛隧道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9月7日向湖南兴盛隧道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9月7日向广东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25执5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李平
审 判 员 曾志强
审 判 员 王飞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碧慧
书 记 员 孟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