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

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与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7执3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A栋3801-3816。
法定代表人:黄怀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瑞,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佳蕊,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
法定代表人:陈顺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5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机电施工图再次审核工作服务费26万元、50%精装二次机电设计修改工作服务费36万元,合计62万元如数支付给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应以所欠服务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偿付自逾期之日起至付清所欠服务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仲裁费27653元,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承担16592元,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11061元,因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已全额预交了仲裁费,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当承担的仲裁费11061元支付给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裁决生效后,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太阳城佛国用(2011)第X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6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一期款项200000元。申请执行人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国信(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太阳城佛国用(2011)第X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8)海仲字第5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大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少杰
书 记 员 刘士彪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债务已经清偿的;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