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

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31943号
原告: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路3069号星河世纪A栋3801-38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096990P。
法定代表人:朱沛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511907184。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环玲,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1117652。
被告: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被告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09314。
法定代表人:徐水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南,男,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惠东县。
原告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智、朱环玲、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深业物流中心项目商业二次机电设计顾问合同》项下尾款4194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及逾期支付该部分款项的违约金(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自2021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支付合同到期后增加的服务费262861.6元及逾期支付该部分服务费的违约金86481.47元(以日千分之一为标准,自2020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13日为89635.81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本案相关事实
一、2015年11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深业物流中心项目商业二次机电设计顾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为涉案项目的机电工程系统提供设计、顾问服务,合同金额为2097000元,此费用为包干固定费用,被告根据项目进展分阶段支付。其中,最后20%的服务费,甲方应在项目竣工且正式开业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5%,项目正式营业三个月且完成竣工结算后支付合同金额的5%。根据各阶段工作进展,乙方依约完成当阶段工作内容,获得甲方及政府部门书面认可并符合全部付款条件后,乙方可依据该阶段工作应得的顾问费及占总价百分比向甲方提交等额发票及付款申请书,甲方收到前述发票及申请书后于15个工作日内付款。如甲方逾期支付合同费用的,在收到乙方书面催告后五天内还未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未付服务费总额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乙方的服务周期至2019年12月止,如服务周期延长,且造成乙方工作量增加的,额外增加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在任何一个阶段,若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之后,又因甲方原因需要修改的,属一般设计修改或修改工作量占总工作量20%以下的,乙方应按要求免费修改,不追加设计修改费;属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设计修改情形的,超出工作量20%以上的部分甲方应补偿乙方该部分的设计费,具体费用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等等。
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涉案项目的机电工程系统提供设计、顾问服务。2019年12月3日,原告通过邮件确认涉案项目开业面积占总面积65.87%,并按此比例向被告申请阶付款。2021年11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付款申请书,要求被告尚支付剩余20%的服务费共计419400元,邮件于次日送达被告。
三、因被告调整项目方案,2020年7月15日、16日,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通过邮件协商《深业物流中心商业二次机电设计顾问合同》补充协议(一)的内容,原告工作人员在邮件中明确补充协议合计费用为262861.6元,被告工作人员回复无异议并表示将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服务周期至项目开业。后又回复补充协议的文件处理卡已审批到公司领导,在领导审批后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同时要求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16时前提供设计图纸电子版(CAD+PDF)。2020年7月30日,原告将前述补充协议所涉服务成果发送被告。2020年12月2日,原告工作人员再次要求被告在确认工作量及服务费的情况下,推进补充协议的签署。
四、被告当庭确认涉案项目工程已于2022年1月全部竣工验收,“宝能第一空间”及“宝能环球汇”项目已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及2021年11月6日正式开业。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深业物流中心项目商业二次机电设计顾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诚实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双方往来邮件等证据及被告当庭确认,足以证明涉案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且正式开业超三个月,原告所主张的合同总金额20%服务费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服务费已构成违约。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提供合同约定的商业建筑期间设计部分的施工及验收,应扣除相应阶段的服务费170280元。经查,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的是设计及顾问服务,现涉案项目已竣工验收,相应地原告的工作应该在验收之前完成。被告否认是原告提供该项服务,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服务费4194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同到期后增加的服务费262861.6元,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合同对于逾期未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有明确约定,但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原告的违约金起算时间有误,应为2021年11月14日(2021年11月9日送达被告,五日内为付款期)。关于后期增加服务费的违约金,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起诉之前曾向被告主张付款,故本院认定该部分服务费的违约金起算时间为本案立案之日(2021年11月29日),对于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未提供发票,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提供发票仅为原告的附随义务,被告不能据此拒绝履行付款义务。被告认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19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9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后期增加服务费26286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6286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迈进建筑工程设计(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9元、保全费4379.48元,由原告负担1650.48元,被告负担14248元。原告已预交案件诉讼费15898.48元,由本院退回1424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1424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柯晓蔚
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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