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6492号之一
原告:广州禾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三东大道南莲塘村二村经济社瀛富国际建材家居采购中心T区T14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JBLXM。
法定代表人:江耀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兰,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二路7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JYA80K。
法定代表人:曹异,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禾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盛公司”)诉被告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禾盛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禾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禾盛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禾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费1720.12元,由原告广州禾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毕杰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静欣
陈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