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6492号
申请人:广州禾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江耀祖,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华,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二路72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JYA80K。
法定代表人:曹异。
申请人广州禾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禾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240024.3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作担保,并愿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禾盛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空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24.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毕杰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