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东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利达物业发展(德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1226民初1002号
原告:广东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城区科德和平路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62922490A。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琴,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利达物业发展(德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德庆县德城文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7730667A。
法定代表人:何永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球,广东天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敏莹,广东天重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设计公司)与被告新利达物业发展(德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达物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纵横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秋琴和被告新利达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炳球、褚敏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纵横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112862元;二、判令原告可不予退还被告已支付的定金合计124313元;三、判令禁止被告非因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复制、使用原告所编制的设计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四、判令在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终止或解除前,被告不得另行聘请第三方专业设计公司为被告提供与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内容;五、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8年8月2日,被告因开发德庆县龙珠豪庭一期工程项目需要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商住小区;工程地点:德庆县德城镇;规划占地面积:4780平方米,两幢总建筑面积约18800平方米;设计费明细计算表:总建筑面积约18800平方米×单价16.80元/平方米=315840.00元;设计费支付时间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计63168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送规委会的方案图册后3日内,发包人凭发票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60000元……。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签订上述合同后,被告于2018年8月6日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定金63168元,而原告也积极组织相关专业设计人员形成龙珠豪庭项目设计组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并于2018年9月17日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设计标准向被告提交了龙珠豪庭一期方案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图、各层单体平面图、各风格效果图)。后被告在办理报建报批手续过程中,因项目的土地权属和土地开发指标存在争议而影响了该项目的开发进度,该项目因此被搁置暂缓开发建设。2019年10月份,被告告知原告可重新启动龙珠豪庭项目的方案设计工作,同期经双方协商,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15日就龙珠豪庭二期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龙珠城二期商住小区;工程地点:德庆县德城镇;规划占地面积:8572平方米,容积率是3.6,总建筑面积约14059.20平方米;工程设计费:总建筑面积约14059.20平方米×单价18.80元/平方米=264309元;设计费支付时间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凭发票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计52862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作部分设计费;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送规委会的方案图册后3日内,发包人凭发票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20%即52862元。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设计补充协议》,约定:原龙珠城一期商住小区增加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内容,绿色建筑专项设计费总额为41416元,本协议生效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绿色建筑专项设计费总额20%作为定金,计8283元。签订上述合同和协议后,被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二期设计费定金和绿色专项设计费定金共61145元,并告知原告龙珠豪庭一期、二期方案设计工作同时进行。应被告的要求,原告重新组织相关设计人员组成新的龙珠豪庭项目设计组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经双方多次商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及2019年12月25日分别向被告提交了两次方案设计成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图、各层单体平面图、效果图、册子文本及电子版成果)。后被告告知原告已将方案设计成果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审批,但原告至2020年春节前都没有收到该方案设计成果是否有审批修改的意见。2020年的春节因疫情原因未能按原有的计划进行审批和设计工作,原告为响应国家号召于2020年3月1日全面复工。复工后,原告主动联系被告讨论启动设计工作,因被告对方案设计提出新的要求,原告积极配合被告对此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0年4月25日向被告交付了龙珠豪庭的报总规成果(内容包括总平面、日照分析图、总平面分析图、各单体平面、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4月30日及2020年5月14日分别把龙珠豪庭商住小区一期、二期的总图6份、册子11份、效果图表板7份(14张)全部交付给被告。因已达到支付涉案合同第二期设计费的条件,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第二期设计费合计112862元,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告知函》,单方解除与原告于2018年8月2日和2019年10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且经原告书面催促后仍没有履行该给付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在上述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亦属被告严重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原告可不予归还被告已付的定金。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原告所有,未经原告书面同意,原告有权禁止被告非因履行涉案合同而复制、使用原告所编制的设计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另根据《合同法》第60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基于涉案工程设计项目的独立性和唯一性,在涉案合同未依法终止或解除之前,被告不得另行聘请第三方专业设计公司为被告提供与涉案合同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内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上请求,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利达物业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是被答辩人存在拖延提交设计方案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工程无法顺利进行。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附件1第三条第1点约定的服务内容,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人应:“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中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总体规划方案设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交付”,即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答辩人不仅需要主动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供答辩人选择,而且需要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交付方案。但相反,被答辩人不断要求答辩人出示方案,待答辩人提出方案要求后,又以答辩人提出的方案要求不符合规范为由不予采纳,从而拖延提交设计方案。因此,被答辩人拖延提交设计成果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是答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对其违约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二、被答辩人要求没收定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定金应该抵扣设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案涉定金为履约定金,用于担保合同履行,属于保证金的性质。本案中,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违约且不符合支付条件而尚未支付设计费,答辩人不存在不履行约定债务的违约行为。合同解除后,答辩人积极与被答辩人沟通,要求被答辩人停下手头所有工作并协商解决留下的问题,答辩人已经在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故本案不适用没收定金的规定。另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第14.1.1条“发包人违约责任”和被答辩人2020年8月8日的《回复函》中要求承担的违约责任,均没有规定答辩人在设计工作开始后承担的违约责任为没收定金,被答辩人主张没收定金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当本案合同解除后,案涉定金应当抵减设计费,而不是没收。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在没有证据证明被答辩人存在损失的情况下,将案涉定金抵扣设计费已经可以补偿被答辩人,被答辩人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收定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案涉合同已于2020年8月6日解除,被答辩人无权限制答辩人行使相应的权利。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第16.2条第(5)点的约定:“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由于被答辩人违约,拖延提交设计方案致使工程开发进度缓慢,已达到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答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已成就,答辩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被答辩人2020年8月6日收悉《告知函》时合同已经依约解除。另外,案涉合同均是被答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且被答辩人要求禁止答辩人使用、复制或将之提供给第三方的合同条款属于限制答辩人权利的格式条款,对于限制权利的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方应该向合同接受方进行进一步的强调、提示、告知,以引起合同接受方的足够注意,但被答辩人并没有对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的限制条款进行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应该就自己的疏忽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此外,被答辩人要求禁止答辩人聘请第三方公司重新进行工程设计的请求不但不符合市场发展的要求,而且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日,被告因开发德庆县龙珠豪庭一期工程项目需要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工程规划占地面积4780平方米,两幢总建筑面积约18800平方米。设计费按每平方米16.80元计算,总额共315840元。设计费支付时间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即63168元作为定金;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送规委会的方案图册后3日内,发包人凭发票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60000元;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3日内支付设计费100000元;4、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约定设计文件份数后3日内支付设计费60000元;5、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后一个星期内结清余款。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期限:设计人须在发包人要求总体规划方案设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交付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文件4份;在要求单体方案设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交付单体方案设计文件4份;在单体方案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8份。双方约定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但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设计人所编制的设计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在通用条款14.1.1中约定发包方的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方已付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双方在专用条款14.2.4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签订上述合同后,被告于2018年8月6日向原告支付定金63168元,但该项目因故暂缓开发建设,设计合同因此中止履行。2019年10月份,被告重新启动龙珠豪庭项目的方案设计工作,双方并于2019年10月15日就龙珠豪庭二期的设计而签订第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龙珠城二期商住小区设计规划占地面积为8572平方米,容积率是3.6,总建筑面积约14059.20平方米,工程设计费按每平方米18.80元计算,设计费总额为264309元。设计费支付时间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发包人凭发票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即52862元作为定金;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送规委会的方案图册后3日内,发包人凭发票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20%;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3日内支付设计费的20%;4、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约定设计文件份数后3日内支付设计费的20%;5、工程主体结构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结清余款。第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与第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期限、违约责任和著作权保护等条款内容基本一致。同日,双方还签订一份《工程设计补充协议》,双方对2018年8月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增加工程设计范围包括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内容,绿色建筑专项设计费总额为41416元,发包人在签订协议生效3天内凭发票向设计人支付绿色建筑专项设计费总额的20%即8283元作为定金,其余按设计进度支付。双方订立第二份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后,被告于2019年10月29日一并向原告支付了第二份设计合同设计费总额20%的定金52862元和补充协议增加的绿色建筑专项设计费总额20%的定金8283元合共61145元,并通知原告对两期方案设计工作同时进行。原告遂组织设计人员为被告提供设计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设计方案的修改进行了多次沟通,原告于2020年4月25日向被告提交了龙珠豪庭项目的报总规资料成果(内容包括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总平面分析图、各单体平面、装门面图、剖面图、效果图),并于同年4月28日、4月30日和5月14日分别将龙珠豪庭商住小区一期、二期的总图6份、册子11份、效果图表板7份(14张)全部交付给被告。原告遂于同年6月2日要求被告支付两份设计合同该阶段的设计费合计112862元,被告收到原告的催款函后,以原告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在规划部门审查,还有可能需要修改,未能递交规委会讨论为由不同意支付。2020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告知函》,以原告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设计文件、设计进度缓慢、设计效果不理想、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为由,通知原告解除双方于2018年8月2日和2019年10月15日签订的二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于同年8月6日收到该《告知函》后提出异议,并于2020年9月10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设计补充协议》、联系函、签收表、请款书、告知函、回复函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认定。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不予确认,被告又未能提供微信聊天内容的原件及相关聊天人员的身份信息,无法审查其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原告请求不予退还定金和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3、原告请求禁止被告使用案涉设计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4、原告请求限制被告聘请第三方专业设计公司为其提供与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内容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关于被告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构成违约问题。双方订立的两份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约定设计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总体规划方案设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交付总平面规划方案设计文件,在要求单体方案设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交付单体方案设计文件,而原告于2020年4月25日才正式向被告交付送规委会讨论的设计文件,虽然存在迟延交付设计文件的情形,但被告仍然同意接受并将上述设计文件提交了规委会讨论。此后,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交付的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修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定金,该定金性质属于解约定金,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提出解除合同,应予允许。故双方订立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自原告收到被告发出的《告知函》之日起已经解除。
关于原告请求定金不予退还并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被告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后,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关于“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的约定处理。本案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总额20%的定金,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解除合同,其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故原告请求不予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支持。合同解除后,虽然适用了定金处罚,主张解除合同的当事人承担了定金损失,但不排除有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损害赔偿的权利。本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设计费为112862元,而被告支付的定金共计为124313元,原告获得的定金的收益大于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金额,在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除应付设计费之外还有其他额外损失的情况下,不予退还的定金已经能够弥补原告的损失。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理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禁止被告使用其案涉设计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设计人编制的设计文件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并约定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设计人所编制的设计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该约定是双方对设计文件关于著作权保护的约定,并不属于免责格式条款情形,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请求禁止被告非因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复制、使用原告所编制的设计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支持。被告认为上述条款为限制其权利的格式条款,原告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未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该条款对被告没有约束力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请求限制被告聘请第三方专业设计公司为其提供与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内容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鉴于双方订立的两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已解除,且被告已承担了相应违约责任,原告限制被告聘请第三方专业设计公司为其提供与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不予退还被告支付的定金和禁止被告非因履行合同不得使用、复制其设计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部分有理,本院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东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收取被告新利达物业发展(德庆)有限公司支付的定金124313元可不予退还;
二、被告新利达物业发展(德庆)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广东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设计人所编制的设计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三、驳回原告广东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857.64元,减半收取计2428.82元,财产保全费1084.31元,合共3513.13元,由广东纵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298.72元,新利达物业发展(德庆)有限公司负担121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覃治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