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准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广东合准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家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3005号
原告:广东合准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道鹤龙一路208号商业主楼西区三层B301-10。
法定代表人:胡文捷。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灿明,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傲,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惠州市家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科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见水。
原告广东合准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家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惠州市家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合准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9年9月24日签署《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服务合同书》,被告委托原告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服务。合同对服务费用、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被告安排财务人员向原告支付合同第一笔款25500元,原告依约于2019年10月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初审稿交付被告,2020年5月原告应被告要求将盖章版报告交付被告。目前被告开发的商品房早已封顶竣工,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拒付余款。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59500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惠州市家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4日,原告(服务方、乙方)与被告(委托方、甲方)签订《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服务合同书》,约定:一、服务内容1.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甲方委托的位于惠州龙丰科肚小区18栋38户周边指定范围内三栋半房屋制定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检测。二、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一)本合同鉴定按综合每平方米单价进行结算。中标单价:6元每平方米,鉴定范围为甲方指定区域(科肚一号小区周边三栋半房屋,总面积为14300平方米),最终结算以固定优惠总额85000元收取。以上费用属于做施工前的一次性鉴定费用并不含税费。(三)支付方式(1)本次房屋鉴定费用以优惠总价按人民币85000元整收费,乙方在签订完合同,技术人员进场前两个工作日收取项目30%预付款,即人民币25500元作为预付款。(2)甲方需在乙方通知所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全部审核通过,并可以递交之日前的两个工作日内,通过汇款(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乙方检测所有余额费用为59500元整,如后期甲方收到报告后对技术方面有任何疑问,乙方须安排专业的工程师作出书面解答。三、履行期限。乙方接甲方通知入场鉴定,乙方自现场完工之日算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检测、鉴定报告。六、补充条款。本次鉴定乙方将在现场鉴定过程中配合设置沉降观测点并不定期进行总计三次沉降观测,此次鉴定费用只属于施工前的一次检测鉴定费用;等。2019年10月14日,案外人林兰香向原告转账25500元。
原告另提交其职员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9月25日,原告“梁总,老板这边怎么说?我这边技术下午忙完后,如果还不能确定,我就先安排他们回广州了。等过几天您这边全部确定完成,我们这边就节后过来人员做。如果今天能确定,技术这边就明天入场鉴定,因为这个工作也不是一天能够完成的,我们技术人员是需要挨家挨户进行鉴定的”,被告“我知道”。10月8日,原告“刚刚公司问答应的预付款公司这边还没收到”。10月14日,原告“梁总,您的那边财务是叫林兰香?”,被告“是的”。10月29日,原告“梁总,您这边的报告昨天书记那边还有问起什么时候可以送过去,我们的报告是可以出了,公司这边有问到尾款大概什么时候可以到公司账上?公司才好安排打印”。11月5日,原告“请问您这边财务大概什么时候可以付款过来?”之后,原告持续且多次向被告询问尾款的事,被告未作回复。2020年1月8日,原告“梁总,刚刚我把您这边的情况给我们老板也做了汇报,我们老板讲这个事情一直在配合完成,拖了这么长时间,做了几次沉降观测了,既然大家没按合同来做,我们的尾款也收不到,就只能合同作废,报告回收了。至于政府那边也会汇报说报告无效,后续有问题,我们公司就不对这块负责了”,被告“迟点看公司怎么处理给你们”。5月7日,原告“梁总,那个正式报告什么时候送过去给您合适”,被告“月底”。5月24日,原告“梁总,麻烦帮我问问老板您这边公司大概几号可以结款给我们公司”,之后,原告持续追讨,被告均未作明确回复。6月19日,原告向被告通过微信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6月23日,原告再次催款,被告“公司说正在批准到款,他帮你处理这回事,你要等不及你要去起诉就去起诉吧。”
庭审中,原告称,合同约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全部审核通过”是指获得政府街道办的审核通过,案涉鉴定报告已于2019年11月通过审核,且正式鉴定报告已于2020年5月交付给被告,被告未对此提出过异议,但一直拖延付款。
以上事实,有《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服务合同书》、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自身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及陈述予以采信。《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服务合同书》系原被告自愿签订,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预付款后,原告于15日内即告知被告可以出具鉴定报告并催讨尾款,被告未作回复。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其已于2020年5月将正式报告交付被告,与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且被告未到庭抗辩,故本院对该陈述予以采信。被告未依约支付尾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595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8日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照准。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惠州市家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东合准检测鉴定有限公司595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9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元,由被告惠州市家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东合准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贤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蔡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