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禾牧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8民初394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21号科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刚。
委托代理人:李萍、罗箭,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2号黄金花园丰硕广场办公13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禾牧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派潭镇梅都路17号三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李俊锋。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葆森、陈闯,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城公司)诉被告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和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禾牧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牧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科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萍,被告晶和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禾牧田公司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葆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城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规划设计费360000元;二、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计24656元(1、以2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至两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为23072元;2、以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9年1月8日起计算至两被告付清款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为1584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日,科城公司与禾牧田公司签订《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合同》,合同约定了设计价款,付款方式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后,科城公司依约向禾牧田公司交付了设计成果。完成了设计合同的全部义务,但是禾牧田公司不但不支付设计费,还无故要求解除合同。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禾牧田公司、晶和公司共同辩称:科城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第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并且逾期超过7日属于根本性的违约,禾牧田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发函并送达科城公司通知解除涉案设计合同,涉案设计费因科城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应履行义务,而禾牧田公司无须支付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科城公司应退回禾牧田公司已经支付的费用并赔偿违约金。
反诉原告禾牧田公司诉讼请求为:一、确认科城公司与禾牧田公司签订的《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已于2019年1月8日解除;二、科城公司返还禾牧田公司已付的规划费440000元;三、科城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四、本诉和反诉诉讼费由科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科城公司与禾牧田公司签订《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约定了科城公司设计图纸的交付时间、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科城公司一直未能向禾牧田公司交付达到合同要求的第一阶段成果。禾牧田公司提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5%,但直至2019年1月7日,科城公司提交的成果仍然未达到第一阶段的要求。科城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此,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科城公司辩称:一、禾牧田公司第一项反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具备解除情形。科城公司也没有违约。二、禾牧田公司第二项反诉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科城公司依约交付第一阶段成果,禾牧田公司也依约支付费用,义务履行完毕,科城公司没有违约。三、禾牧田公司第三项反诉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科城公司已经依约交付第二阶段成果,禾牧田公司因项目停滞,既不支付第二阶段费用,也不将涉及成果向相关部门报批,却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综上,请求法院对禾牧田公司的反诉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科城公司(承包方,乙方)与禾牧田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载明“……第一条内容1.1规划名称广州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条甲方义务2.1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和义务。1、规划用地红线图复印件一份……注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以上文件及资料,……注2:……2.2负责组织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成果的评审会议以及承担评审费用,并提供书面评审意见。2.3负责本项目各阶段向各有关部门的报批报建工作……第三条乙方义务……3.1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规划设计要求,按附件一拟定的工期进度及规划成果表,按时、保质、保量提供规划设计成果。3.2乙方提交的规划设计成果经甲方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若需要调整相关内容,乙方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出必要的调整和补充。……第六条收费……6.3收费总额……6.3.3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合同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总额800000元。……第七条付款方式第一次付费占规划设计费的20%金额160000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规划设计费的35%金额280000元,乙方提交第一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阶段规划成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规划设计费的35%金额280000元乙方提交第二阶段规划成果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第四次付费占总规划设计费的10%,付费金额80000元,本合同所涉及规划设计成果均通过规划部门最终审批同意并出具书面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第八条违约责任8.1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自身原因中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尚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乙方退还甲方己支付的定金。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阶段的设计费。因乙方自身原因中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定金。8.2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若甲方未及时支付相关费用,每逾期一天,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该阶段应付未付费用的万分之贰的违约金。超过付款期限l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并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8.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设计资料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该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贰。逾期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附件一第一阶段成果内容:(1)总平面图(方案)、(2)区位分析图……工期: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提供2.1条的约定的全部资料并交付定金后,乙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阶段成果,如甲方有修改意见乙方应于收到甲方修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修改幅度与甲方协商确定修改时间,并在此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甲方确认。第二阶段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建阶段1、规划说明书……二、整体鸟瞰图与投资估算……工期:第一阶段方案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乙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本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建阶段成果图纸及鸟瞰图与投资估算,如甲方有修改意见或政府部门对成果提出意见,乙方应于收到修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修改幅度与甲方协商确定修改时间,并在此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直到方案通过有关规划部门审批同意。……。
2018年1月2日,禾牧田公司向科城公司支付200000元。
2018年1月26日,科城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禾牧田公司发送广州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一阶段成果方案),注明“……这是根据我们双方多轮讨论修改调整后的广州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一阶段成果,附件发给你。因中间我们双方多次讨论和修改,所以时间稍微延后了几天,望知悉”。
2018年2月9日,禾牧田公司向科城公司支付240000元。
2018年2月12日,科城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禾牧田公司发送广州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阶段成果文件)。注明“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最终成果附件发给你,麻烦你转交李总等领导,请他们提前消化消化,方便春节放假回来我们双方沟通节省时间和精力。……”;
2018年2月28日,科城公司再次通过电子邮箱向禾牧田发送广州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阶段成果文件)。
2018年7月18日,科城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禾牧田公司发送广州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阶段成果文件),注明“……附件是我们春节前应禾牧田公司要求提交合同约定的广州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阶段成果文件)请查收”。
2018年9月21日,禾牧田公司通过电子有限向科城公司作出“回复2018年2月12日广州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阶段成果文件),内容是对科城公司提供的规划设计成果提出异议。”。
2018年10月8日,科城公司通过电子邮箱向禾牧田公司发出“关于贵司对广州派潭农业公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阶段成果提出的异议,我司给出的回复。”。内容“……我方按规划深度进行设计,不需要供设备房、给排水构筑物的坐标定位,规划图是方案不作施工指导;且本设计己标注了管线转折点、关键点的坐标……《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要求: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沿途的加压泵站(小楼加压泵站)正在建设中,室外消火栓压力要求不小于O.1MPa,所以市政管网可以满足要求。……所提的管线路由问题,已经涉及到施工图阶段,不在本规划设计范围内。……按设计深度不需要画出雨水口。……我方正是从经济、可靠、节能和安全的角度考虑,采用分级加压的方案。……综上,我司不存在违约或不当之处,……”。
2019年1月7日,禾牧田公司向科城公司发出《有关派潭农业公园项目的函》,载明“……贵司提交的设计文件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如下:—、贵司只提供了相关电子邮件设计过程文件,未经我司签字确认,且贵司设计不合理,不能满足我司的要求;二、贵司提交的设计文件未盖出图章,非正规纸质出图。未按合同要求完成提交成果;三、贵方第一阶段成果文件并未按合同要求提交:具体如下:1、所提交的各区域植物、道路照明灯具、各区域气氛灯具类型、外观质料无具体说明,设计效果无亮点,未达到我司认可;2、所提交的建筑、景观设计意向图未结合实际实际地形条件,无可实施性,达不到我司要求;3、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报规纸质设计文件,报规说明纸质文件。四、贵司提供的电子文件存在多处设计深度不够,多处违反强制性规范条文的情形,具体如下:1、设备用房,给排水构筑物、电缆检查未给出坐标定位;……2、项目所处区位市政水压低,且没有两路市政供水,观光农业体验区外消火栓系统直接采用市政供水不满足要求;……根据以上情况,我司认为贵司第一阶段成果一直未达到我司和合同要求,我司并未予以确认,现阶段设计成果只达到第一阶段的一半,……我司认为贵司无法满足我司及合同要求,现已导致合同履行严重滞后,……我司现解除合同……”。
另查明:一、禾牧田公司为法人独资,股东为晶和公司。
二、经本院释明,1、科城公司向本院明确:科城公司对本案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要求,不申请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应由禾牧田公司承担举证责任。2、禾牧田公司向本院明确:禾牧田公司对科城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要求,不申请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科城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审理中,科城公司与禾牧田公司均确认涉案工程实际图纸是根据禾牧田公司提交的资料作出的。
科城公司陈述以下事实,1、禾牧田公司依照合同2.1条提交相关资料,该条第4项中的资料并未完全提交,其余材料有提交。2、对于2018年9月21日禾牧田公司的回复函,科城公司是不认可的。3、科城公司为[建]城规编证书登记甲级,具备相应设计资质。
禾牧田公司陈述以下事实,1、不清楚科城公司是否具备设计资质;2、涉案工程设计所针对的工程不属于政府财政支出或公共建设项目。涉案土地为禾牧田公司偿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种植经济农作物。3、2018年2月12日收到标注名为广州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阶段成果文件)。4、目前该项目并没有采用其他公司的设计图纸。涉案设计图纸所针对的项目并没有开始施工。
本院认为:科城公司与禾牧田公司签订的《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经双方提供证据以及陈述,上述合同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本诉与反诉,科城公司认为已经向禾牧田公司提交了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设计成果而要求禾牧田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但禾牧田公司认为科城公司所提供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其要求而要求柯城公司返还已付的设计费用。故本案争议焦点为科城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科城公司在2018年1月26日提交广州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一阶段成果方案),并注明上述第一阶段的设计成果,是经与禾牧田公司多次讨论后修改形成的。之后的2018年2月9日,禾牧田公司支付了第一阶段费用,若禾牧田公司不予认可第一阶段设计成果,应即时提出异议。随后科城公司在2018年2月12日提交广州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二阶段成果文件)。在2018年9月21日,禾牧田公司对科城公司第一、第二阶段设计成果提出异议。本院审核其提交的证据,并结合《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的约定,可知禾牧田公司负有组织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成果的评审会议及承担评审费用,负责本项目各阶段向各有关部门报批报建工作的义务。但禾牧田公司仅提交函件来说明科城公司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但并未提供相应评审会议的记录、结论以及得出结论的合理依据。同时,禾牧田公司也没有提交相应其项目各阶段的政府部门报批报建手续等资料,并无政府部门对科城公司的设计成果不予通过的书面文件。经本院释明,禾牧田公司亦不对科城公司提交的设计结果进行司法鉴定。综上,禾牧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提出科城公司设计不合格的抗辩,但并无合法有效证据予以支撑。其次,关于第四笔款项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庭审中,禾牧田公司自行陈述现涉案工程暂时还没有施工,至于何种原因导致涉案工程不能施工,禾牧田公司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上述结果是由科城公司导致,科城公司不应对此承担责任。但科城公司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是禾牧田公司恶意不进行审批报建阻却条件的成就,即第四次付款所附条件没有成就。综合以上论述,科城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本院对科城公司要求禾牧田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因第四次付费因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暂不支持。对禾牧田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禾牧田公司拖欠科城公司的设计费用,经核算为280000元,禾牧田公司应于支付。因禾牧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晶和公司为该公司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故晶和公司应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科城公司要求禾牧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根据《派潭农业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的约定,违约金的标准为万分之二,违约金起算时间点即第三阶段付款时间应为禾牧田公司书面确认之日起10日内,如上文论述,禾牧田公司均未进行书面确认,本院综合实际情况,从科城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29日开始,以280000元为本金,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二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280000元为限。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禾牧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费280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禾牧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违约金(违约金以28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9日开始,每逾期一天按万分之二计至付清之日止,总额以280000元为限);
三、被告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广州市禾牧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0元,由原告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570元,由被告广州市禾牧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00元。案件反诉费5900元,由反诉原告广州市禾牧田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勋
人民陪审员  陈丽华
人民陪审员  张积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耀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