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民终19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号自编3-09A。
法定代表人:李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映华,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号*栋*楼。
法定代表人:邓腊,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婷,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肖刚。
上诉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术设计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开发中心)、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科城规划勘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城规划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艺术设计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土地开发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十日内向艺术设计公司支付软基工程设计费1029882.948元、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286656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849600元及从2016年12月6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29882.948元+286656元+849600元=2166138.9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均由土地开发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土地开发中心应按实向艺术设计公司结算设计费。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中第二条约定了结算方式“本项目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设计费收费标准》下浮20%。建设规模调整后按实结算”。在其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案所涉工程规模比合同约定规模存在明显增加,按合同约定土地开发中心应按实向艺术设计公司结算设计费用。因此,一审法院特委托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对涉案项目的设计费进行了合法评估,并出具了《穗德价估(2018)0052号报告书》。2、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土地开发中心还应向艺术设计公司支付的设计费=项目总设计费一已支付的设计费。德高公司的评估报告中使用了“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软基工程设计费”“规划设计费”三项数据反映项目总设计费,即项目总设计费=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软基工程设计费+规划设计费(规划设计费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7484068元+1029882.948元+(286656元+849600元)=9650207元(四舍五入取整),德高公司的评估报告中使用的“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均为狭义上的概念,即此处的“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并未包含软基工程设计费和规划设计费,三项数据为并列关系。由于此前土地开发中心已支付的设计费为2375000元,因此,土地开发中心还应向艺术设计公司支付的设计费=9650207元-2375000元=7275207元,但一审判决中仅支持了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未支持软基工程设计费和规划设计费。二、一审法院关于软基工程设计费的认定错误。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中并没有对软基工程设计作出约定,但一审法院却以“涉案合同第二条约定设计内容时采用、全部专业设计的总括性描述”为由,进而断定“软基工程设计应当属于合同约定的设计范畴”,此判定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在该合同的第二条约定的设计内容为“a、黄阁镇农民安置区工程总体规划方案设计;b、一期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管线平衡设计,排水、排污、道路、消防、人防、环保设计,单体方案设计,单体施工图设计及全部专业设计;c、一期工程设计代报建服务;d、综合社区服务中心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全部专业设计”。此条款中约定的两处“全部专业设计”只是针对建筑工程设计的专业(建筑、结构、设备)细节设计的概括,而不包括“软基工程设计”,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软基工程也是单独验收的并且有单独的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对此的解释属于片面的解释,显然与事实不符。2、一审法院以“软基工程于2005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其后出具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中包括土建项目,软基工程属于土建项目的一部分,《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审定金额中应已包括软基工程部分”为由,不采纳德高公司评估的软基工程设计费,明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由于地质勘察报告显示,该地块地表下几十米都是软弱土层,为防止建设后地基下沉拉裂造成建筑物不稳定等事故,需要对软地基进行处理及单独进行设计,而这部分的工程造价是单列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中的土建工程并未包含涉案项目的软基工程。另外,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及软基工程设计费的计算方式不同也可以看出,建筑、市政工程设计及软基工程设计是并列的,应各自单独计算设计费。3、虽然双方就软基工程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达成了事实合同,艺术设计公司向土地开发中心提供了软基工程设计成果,同时土地开发中心也实际使用了软基工程设计方案,并于2005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合格,土地开发中心是双方事实合同的受益人,这是不争的事实,于法于理土地开发中心都应向艺术设计公司支付此部分设计的费用。综上,德高公司依据《工程勘查设计收费标准》及《广州市南沙开发区黄阁镇农民安置区(一期)软基处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软基工程设计费进行评估定价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对于该部分设计费用土地开发中心应当按德高公司出具的《穗德价估(2018)0052号报告书》中评估价向艺术设计公司支付,即1029882.948元。三、一审法院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的认定错误。1、艺术设计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本案所涉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际进行了设计,并且形成了相应成果。艺术设计公司向土地开发中心提供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并经由土地开发中心报送至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分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南沙分局分别于2014年1月14日和2014年5月25日向土地开发中心发出了《关于同意黄阁镇农民安置区一期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复核》和《关于黄阁镇农民安置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通过了上述规划设计。上述规划设计在其后的项目开发中被土地开发中心使用,土地开发中心是上述设计成果的实际受益人,规划设计费用理应作为项目总设计费用中的一部分。因此,德高公司在《穗德价估(2018]0052号报告书》中将此部分费用进行评估并纳入项目总设计费用合法合理。2、一审法院对不采纳德高公司评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的分析和认定是错误的。首先,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的存在及土地开发中心进行了使用是不争的事实;其次,虽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没有具体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收费标准,但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7.3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7.3.1建筑人防工程注:6.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设计,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按照每10000~20000元/ha计算收费,上述规定说明艺术设计公司有权对规划设计进行独立收费并且有大致的计算标准,而规划设计就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并不符合2003年10月28日签订的案涉合同中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明显不正确的;最后,《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并现行有效。《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中对各种规划设计收费制定了具体的收费标准,其中单列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的收费标准。正是基于《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中有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具体的收费标准,所以德高公司以此进行参考做出评估更符合市场公允价值,公平合理。因此,对于该部分设计费用土地开发中心应当按德高公司出具的《穗德价估(2018)0052号报告书》中评估价向艺术设计公司支付,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286656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849600元。艺术设计公司在二审期间补充上诉意见如下:1、关于软基处理,从技术角度,是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后的结果,是在主体建设前要进行的处理,即进场前就先要对土质进行处理。软基处理是独立的施工合同,独立的财审,是独立的工程量。2、关于规划,我方提交的证据中的批复显示,是我方先提交的资料,规划局才有批复。在批文中显示需要土地开发中心提交地块整体的控制性强制规划,是由我方完成的,再提交给规划局。上述两个工作量的核定在2002的收费标准中第83页有显示,对于规划的收费标准,按每公顷1万-2万元的收费标准,但这个说法是笼统的,后来有了广东省的收费标准,我方前述两个工作量是有详细说明的。
土地开发中心答辩称,不同意艺术设计公司的上诉。1、关于软基处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没有对软基处理的工程费用单列,不需要单独计算。2、关于区域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已经包含在原合同约定的内容中,设计合同中也没有针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单独计列费用。同时关于区域性详细规划,一审中也只是出具规划说明书的概要,并不是最终编制的区域性控制性详细规划,最终的规划是由规划部门编制。所以艺术设计公司提出的收费标准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不适用的。一审没有支持上述两个费用是有依据的。
上诉人土地开发中心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土地开发中心支付剩余设计费用62.5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艺术设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部分陈述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案涉合同约定设计费结算方式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设计费标准》即《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此查明事实错误。土地开发中心虽确认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但从未确认本案工程费的结算应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土地开发中心一直坚持本案主合同约定的250万元为包干价,应按合同附件主要条款第12条约定进行结算,上下浮动不能超20%。二、评估报告未依据合同约定的计算原则进行,其结论不应被采信。本案并不具有评估的必要性,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土地开发中心一直反对进行评估,法院仍坚持进行,但评估公司依据自身理解对本案进行评估,未依据客观的合同约定的结算原则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不应得到采信。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1、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关于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的规定,是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的,而本案评估公司擅自确定以预算金额作为基数计算设计费,依据不足。2、评估公司在评估结算价款时未考虑合同附件《主要合同条款》第12条约定,未依据合同约定原则出具专业意见,其评估结论不具有合法合规性。三、本案设计费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基本原则,总设计费不得超过300万元。案涉合同第二条虽约定“本项目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设计费收费标准》下浮20%。建设规模调整后按实结算”,但合同附件《主要合同条款》第12条亦约定“除非承包人与发包人均同意,否则有关修改不能将合同所定价格增加或减少超逾百分之二十”,此处的修改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对设计图纸的修改,而是指价格的修改,是指对价格的修改不能超过合同定价上下浮动20%,即合同价款的变更不得突破300万元。该条款属于对价格条款的特别约定,根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约定的法律原则,本案应适用上述第12条约定进行结算。退一步讲,即便按合同第二条约定“假设规模调整后按实结算”,亦应当是对超出合同约定建设规模部分按实结算,对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建设规模部分仍是按250万元结算的。而对于超出部分的设计费计算公式应是250万元÷228940平方米×(286463.3平方米-228940平方米)=628148.2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艺术设计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土地开发中心的上诉。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艺术设计公司与土地开发中心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的价格是估算暂定的,结算方式应当按建设规模调整后按实结算。另外在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第4页1.10明确记载该部分设计费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建设规模进行调整,在一审中,我方为公平起见申请鉴定完全合法。一审法院按照鉴定机构的结果对设计费进行认定并予以支持是合理合法的。
原审第三人科城规划公司没有到庭发表意见。
艺术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土地开发中心向艺术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8407287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全部设计费之日止的利息(以840728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土地开发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7月,土地开发中心作为建设单位就黄阁镇农民安置区工程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建设规模占地354公顷,其中住宅100公顷,容积率为1.6,单体造价650元/㎡,资金来源为部分财政拨款,部分自筹。招标内容:a.黄阁镇农民安置区工程的总体规划方案设计b.黄阁镇农民安置区第一期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管线平衡设计,排水、排污、道路、消防、人防、环保等全部专业设计,单体方案设计,单体施工图设计及全部专业设计,即第一期工程全部的设计服务。c.提供设计代报建服务,报建图及初步设计服务,第一期建设过程中的设计修改服务,以及施工过程中的按规定要求设计方负责的各项工作。d.负责一处综合社区服务中心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全部专业设计。1.9本项目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设计费收费标准》下浮20%,预计为254万元(不包括社区综合中心公建配套项目设计费)。社区综合中心项目设计费由投标单位自行报价。1.10本项目设计费支付方式如下:(1)设计费总额的8%支付给参加方案设计投标经评审2至10名的投标人,总额约为20万元(设计费总额的8%,按《设计费收费标准》确定),不再调整,分配比例如下:第2名可获得6万元(方案阶段设计费的30%);第3名可获得4万元(方案阶段设计费的20%);第4名可获得3万元(方案阶段设计费的15%);第5名可获得2万元(方案阶段设计费的10%;第6至10名分别可获得1万元(方案阶段设计费的5%。(2)设计费总额的92%支付给承担方案修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任务的中标人,该部分设计费在合同实施期间按建设规模调整,但费率浮动幅度不变,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考虑风险。
2003年9月24日,广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项目编号为穗建交(公)中字(2003)第南沙(sh003)号《广州市建设工程设计中标通知书》,确认中标单位为艺术设计公司与第三人联合体,工程总造价2500000元,中标设计费(费率)2500000元,中标工期35天。
2003年10月28日,艺术设计公司(设计人)与土地开发中心(发包人)签订合同编号为2003-042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州南沙开发区黄阁镇农民安置区(一期),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黄阁镇农民安置区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1.4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第二条全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设计内容:a黄阁镇农民安置区工程总体规划方案设计;b一期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管线平衡设计,排水、排污、道路、消防、人防、环保设计,单体方案设计,单体施工图设计及全部专业设计;c一期工程设计代报建服务;d综合社区服务中心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单体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全部专业设计。设计阶段包括: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估算设计费2500000元。说明:建设规模:建筑面积约228940㎡,工程性质:住宅小区,结构形式:框架结构,结算方式:本项目设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设计费收费标准》下浮20%。建设规模调整后按实结算。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规划及单体设计方案图,2、五图一书及单体方案报建图,3、各专业初步设计图,4、建筑报建图,5、各专业施工图。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暂定2500000元。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定金,付费额500000元;付费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5%,付费额为625000元;付费时间为总体规划批复后三日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5%,付费额625000元,付费时间为提交建筑单体报建图后三日内;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5%,付费额625000元,付费时间为全部施工图提交后七日内;第五次付费设计费结算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设计费标准》下浮20%,建设规模调整后按实结算。设计费结算审定后七日内按结算价付至95%。第六次付费工程竣工后七日内付清尾款。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8.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8.8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0本合同其它约定事项详见附件《主要合同条款》。附件《主要合同条款》本项目设计合同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示范文本有关合同条款外,约定如下:。3.设计依据3.1国家、本省、本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3.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任务书。3.3本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3.4发包人提供的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3.5发包人提供由规划部门认可的用地红线图和地形图。3.6发包人提供的本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用地红线坐标表、场地标高、市政设施、地质勘测等。3.7经合同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一切附件和补充文件。3.8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政府审批意见和发包人发出的阶段性书面意见,以及双方来往的各类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等。3.9承包人参加投标的设计方案,以及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版权属于发包人的其他投标设计方案。7.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意见、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初步设计审查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不另行收费。8.设计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需要重新设计的,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设计费浮动率另行支付重新设计内容的设计费,因政府审查要求修改设计则不另支付设计费。因发包人的修改而使承包人已经提供的服务作废,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偿。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合同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12.除非承包人与发包人均同意,否则有关修改不能将合同所定价格增加或减少超逾百分之二十,或将合同所定期限延长或缩短多于6个月。20.除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可以在合同期内,以书面形式指示承包人就合同所述的服务或合同期限作出更改、修订、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承包人必须依照指示作出修改等。”其后,艺术设计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设计,并陆续提供相应的设计图纸。案涉工程第一标段于2006年5月22日竣工验收,第二标段于2005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第三标段于2006年12月14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第五标段于2006年6月1日竣工验收,第六标段于2005年11月15日竣工验收,软基处理工程于2005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小区路灯工程于2006年6月25日竣工验收,堆载(回填碎石及中砂)工程于2005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路网工程于2006年7月4日竣工验收,小区供水工程于2006年8月16日竣工验收。艺术设计公司与土地开发中心在庭审中确认案涉设计合同所涉及工程全部已经竣工,土地开发中心陈述最后竣工时间为2006年下半年,艺术设计公司陈述不清楚具体竣工时间。
因案涉小区供水工程与路网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设计单位处有“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盖章印样,一审法院向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核实上述印章的真实性,以及其是否与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就案涉路网工程及小区供水工程签订设计合同?是否实际对上述工程进行设计以及合同依据?若有是否向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或相关主体收取相应设计费?是否申请参与本案诉讼及是否主张诉讼权利?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回函》,函复:“由贵院发出的关于《协助调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的函件》,我公司己收悉,该项目显示在2006年7月完成竣工验收报告,因我公司于2007年进行合资改制,在现有资料的情况下进行充分调查,就函件中协助调查的几个问题,作为回复如下:一、从广州市南沙开发区黄阁镇农民安置区(一期)路网工程及小区供水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盖章印样无法清晰辨明真伪。《竣工验收报告》中,在我公司一栏中签名人员‘曾传飞’,经核查,查无此人。二、我公司未签订上述路网工程及小区供水设计合同。未对上述工程进行设计,未收取相应设计费。三、我公司不申请参与本案诉讼,不主张诉讼权利。”艺术设计公司与土地开发中心在庭审中确认案涉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内容均发包给艺术设计公司,并没有发包给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艺术设计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案涉软基处理设计系案涉设计合同外增加项目,艺术设计公司进行软基处理设计系经过土地开发中心许可,但没有就软基处理设计签订新的设计合同。土地开发中心不确认艺术设计公司的陈述,认为软基处理设计属于案涉设计合同范畴内项目,故艺术设计公司没有就软基处理设计单独要求土地开发中心提出增加设计费。
艺术设计公司与土地开发中心在庭审中确认设计图纸显示工程规模为286463.3平方米,案涉设计合同设计费至今尚未结算,土地开发中心已向艺术设计公司支付2375000元。艺术设计公司主张其向土地开发中心提出过结算申请,土地开发中心对此不予确认,艺术设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述主张。
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分别于2006年2月10日、2006年2月10日、2006年2月10日、2006年2月8日、2006年2月16日、2006年2月8日出具案涉工程标段一至标段六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六份,确认标段一至标段六土建、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分别合计审定金额为60612684.51元、61081229.1元、55110995.12元、60328305.11元、43835625.05元、70389326.29元。土地开发中心均在上述六份《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盖章确认。
艺术设计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一审法院申请对案涉设计合同的设计费进行评估,土地开发中心不同意评估,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设计费应为3000000元,计算方式为2500000元/228940平方米×286463.3平方米=3128148.2元,附件第12条约定合同所定价格增减不超过20%,即不超过3000000元。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接纳艺术设计公司的评估申请。一审法院经摇珠选定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出具编号为穗德价估[2018]0052号《关于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黄阁镇农民安置区工程)设计费用的评估结论书(初稿)》,计费额确定为354198233.9元,计费基价为9424269元,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为7539415元;岩土工程设计复杂程度为II级,工程造价为28607859.67元,取费率4.5%,标的软基工程设计费为1029882.948元;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参考《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2003年),修建性详细规划面积为23.8320ha,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为286656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面积为354ha,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为849600元;标的总设计费用为9705554元。艺术设计公司对初稿中第三项标的规划设计费286656元+849600元无异议。对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计算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及浮动幅度值的确定无异议,但认为建筑、市政工程应包括一至六标段、路网工程及供水工程,其中第一至六标段计费额354198233.9元,路网工程计费额13280000元,供水工程计费额5331527.54元,计费额合计372809761.44元,计费基价为9877646元,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为7902117元;软基工程设计费计算的岩土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及浮动幅度值的确定无异议,软基工程设计应包括软基工程及堆载工程,其中软基工程计费额28607859.67元,堆载工程计费额1079031元,计费额合计29686891元。软基工程设计费为1068725元,标的总设计费为10107098元。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此复函认为:“一、根据《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该预算包含土建、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安全生产措施费,而安装工程通常包括电气、通风、给排水以及设备安装等工作内容,故路网工程、供水工程设计费已包含在内。二、关于堆载工程是否应计入软基工程,无相关依据。”土地开发中心对初稿的意见如下:一、关于评估结论书的意见。1、该评估结论依据数据有误。现评估结论以本案《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的预算金额作为计算设计费的依据,违反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关于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是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规定。2、预算额354198233.9元错误。土地开发中心盖章确认的黄阁农民安置区一期1-6标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计算审定的预算总金额为351358165元。3、评估结论中的软基工程设计费、规划设计费(含修详设计费、控规设计费)不应单独计算。首先,涉案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相应招标文件,均未将软基工程设计费单列计算。而软基处理工程费用是已经包含在工程总预算费用当中的,评估公司以总预算为计费额已计算了设计费,又将软基工程费用抽出来再单独计算软基工程设计费,属于重复计算,明显错误;其次,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相应招标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并未将规划设计费单列计费,而评估公司现将修详规的设计费和控制性规划的设计费单列出,并依据《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计算设计费,没有任何依据。综上,评估公司的评估结论存在违反设计收费标准及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应不予采信。二、土地开发中心在庭审过程中多次反对进行评估,在此再次重申,本案无必要进行评估。无论该案最终评估结果如何,本案合同附件《主要合同条款》第12点约定,“除非承包人与发包人均同意,否则有关修改不能将合同所定价格增加或减少超逾百分之二十”,最终结算价均不得超过合同定价的20%,也就是不得超过300万元。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此复函称:一、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市本级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负责财政性资金项目工程概、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及土地开发成本的审核工作;对市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参与相关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故《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中数据可作为计费依据;根据附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及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计费额为351358165.2元。计费基价为9355085元,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为7484068元,标的总设计费用为9650207元;根据GB50021《岩土工程勘查规范》中内容显示,本次评估软基工程是属于房屋建筑和构筑物的岩石勘查工程。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中未提及规划设计费(含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控制性详细规设计费),故参照《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计算本次评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控制性详细规设计费是合理的。土地开发中心对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复函再次提出异议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有相应预算评审的职能,与预算评审结论能否作为设计费的计费依据,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德高评估公司的结论不具有任何逻辑性和合理性。土地开发中心认可市财政评审中心的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但该预算评审结果并不能作为工程设计费的计费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关于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是以“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规定,德高评估公司以“预算评审结果”作为计算设计费的基数,明显违反该规定,依据不足。不能以预算金额作为计算设计费的依据。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中是己包含了软基工程设计费和相应规划设计费的,不应再行单独计算,德高公司的答复并未对另行单独计算予以合理解释。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土地开发中心的前述异议再次复函称:“项目概算是指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图纸及说明书、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等资料,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和确定建筑工程全部建设费用的文件。概算定额是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以扩大分部分项工程为对象编制而成的,以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依据。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数据,我司采用经双方当事人确认的(盖章)《工程项目预(结)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作为评估依据数据是合理的。关于软基工程设计费、规划设计费(含修详设计费、控规设计费)能否单独计算的问题,我司已在2018年4月25日出具的复函中作了答复,在此不再赘述。注:本次为最终复函”。2018年6月1日,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穗德价估[2018]0052号《关于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黄阁镇农民安置区工程)设计费用的评估结论书》,评估基准日设定为2003年10月28日,评估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建设工程勘查设计管理条例》,3、《工程勘查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1、(2016)粤0115民初5467号委托鉴定函,2、《民事起诉书》复印件,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4、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三)受托方收集的有关资料l、《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2、《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2003年),3、市场调查资料;4、其它相关资料。七、评估鉴定过程(一)标的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的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计费额的确定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是指,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根据附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及委托方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计费额为351358165.2元。使用内插法,得出其计费基价为9355085元,计算过程如下:计费基价=(1054.0-566.8)×(35135.81652-20000)÷(40000-20000)+566.8=9355085元;3.专业调整系数的确定本次评估标的工程的调整系数为1.0;4.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的确定标的工程的复杂程度为二级,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5.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的计算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浮动幅度值)=(935.5085×1.0×1.0)×(1-20%)=7484068元;(二)标的软基工程设计费的计算根据《工程勘查设计收费标准》及委托方提供的《广州市南沙开发区黄阁镇农民安置区(一期)软基处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岩土工程设计复杂程度为II级;工程造价为28607859.67元,大于2000万;取费率4.5%,软基工程设计费=28607859.67×4.5%×(1-20%)=1029882.948元,(三)标的规划设计费的计算1.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的计算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南沙黄阁镇农民安置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参考《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2003年),修建性详细规划面积为23.8320ha。计算过程如下: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42-(42-32)×(30-23.8320)÷(30-20)]×(1-20)=286656元;2.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的计算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南沙黄阁镇农民安置区控制详细规划说明书概要》,参考《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2003年),控制性详细规划面积为354ha。计算过程如下: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3000×354×(1-20%)=849600元;(四)标的总设计费用=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软基工程设计费+规划设计费=7484068+1029882.948+286656+849600=9650207元(四舍五入取整)。八、评估鉴定结论在评估基准日,标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黄阁镇农民安置区工程)总设计费用为9650207元。经质证,艺术设计公司对上述评估结论书基本无意见;土地开发中心认为关于软基工程设计费部分,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以351358162元为基数,该预算总额已经包含了软基工程造价费用28607859.67元,该报告中软基工程部分的设计费存在重复计算两次的情况。软基工程设计费的造价与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的造价应该两项合并计算,两者计算得出的评估费相差了40万至50万元。关于规划设计费部分,该部分单独计算也没有依据,根据设计合同的约定,设计费的计算就是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进行计算,该部分内容已经包含规划设计费内容,评估公司将规划设计部分单独罗列,依据广东省的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没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没有包含在案涉合同中,根据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控规属于规划部门的职能,应由规划部门作出,不应在本案计算设计费,艺术设计公司提交的第三人制作的《南沙黄阁镇农民安置区控制详细规划说明书概要》只是一个过程性的文件,并没有相应的成果文件,实际上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个总的控制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只是合同约定的一个内容,招标文件和设计合同是报的总价,并没有就修建性详细规划单列报价,所以评估公司单列计算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也是不符合合同约定的。3、评估报告都是以工程的预算额作为计费基础,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的规定,设计费的计算要以工程概算为依据,评估公司以预算额作为计算依据是没有依据的。上述问题评估公司均没有合理的解释,故该《评估结论书》不能作为涉案设计费计算的依据。
艺术设计公司、土地开发中心及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未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标一至标六和软基工程设计费可以合并或者分开计算设计费,合并设计费为8041577.88元,分开计算则按照《关于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黄阁镇农民安置区工程)设计费用的评估结论书》分别为7484068元和1029882.948元,艺术设计公司与土地开发中心对于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按照合并计算方式得出标一至标六和软基工程设计费8041577.88元的数据金额无异议;但土地开发中心认为设计费在2500000元基础上,上下浮动不应超过20%。艺术设计公司认为应分开计算,因为属于不同的设计,相应的调整系数是不一样的,且分开进行验收。艺术设计公司为此次评估鉴定预交评估鉴定费93644元。艺术设计公司与土地开发中心对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资质及收费均无异议。
艺术设计公司与土地开发中心在庭审中确认案涉《南沙黄阁镇农民安置区控制详细规划说明书概要》与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均系第三人制作;确认案涉工程并没有进行初步设计的概算数据;确认案涉合同约定设计费结算方式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颁布的《设计费标准》即《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一审法院认为:艺术设计公司与土地开发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设计费的计算方式及数额。案涉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下浮20%,建设规模调整后按实结算;附件主要合同条款第3.9条、第7条和第8条中所涉及的“修改”均系在出具设计图的情况下,根据评标委员会、发包方意见或者政府审查原因对已设计的图纸进行的修正,并非指约定设计内容的增减;案涉合同仅约定估算设计费2500000元,且约定按实结算,故“合同所定价格”应是指未存在修改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方式的结算价格。土地开发中心关于设计费总额受附件主要合同条款第12条约定“有关修改不能将合同所定价格增加或减少超逾百分之二十”限制,设计费总额不超过3000000元的抗辩,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鉴于案涉工程规模较合同约定规模确实存在增加,且双方尚未进行结算,艺术设计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设计费进行评估,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对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书中的设计费项目是否应当作为艺术设计公司应得设计费,一审法院分析如下:1、关于标段一至标段六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因土地开发中心未提供其与施工单位就标段一至标段六工程结算资料,土地开发中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依据土地开发中心与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盖章确认的标段一至标段六《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作为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标准合理,故对土地开发中心对于《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版)》得出标段一至标段六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7484068元,一审法院予以采纳。2、关于软基工程设计费。案涉合同第二条约定设计内容时采用“全部专业设计”的总括性描述,故软基工程应当属于合同约定设计范畴;且软基工程设计未签订书面合同,艺术设计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软基工程设计系经过土地开发中心许可的新增设计内容;软基工程单独验收并不能因此得出属于案涉合同范围外增加设计项目的结论;软基工程于2005年11月18日竣工验收,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其后出具的《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中包括土建项目,软基工程属于土建项目的一部分,《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审定金额中应已包括软基工程部分,故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在评估报告中列出的软基工程设计费,一审法院不予采纳。3、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根据案涉合同约定计算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并无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项目,故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依据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2003年)计算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并不符合2003年10月28日签订的案涉合同中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评估结论书中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综上,案涉设计合同的设计费应为7484068元,土地开发中心已经向艺术设计公司支付2375000元,故土地开发中心应向艺术设计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5109068元。案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七日内付清尾款,土地开发中心自认案涉工程已于2006年下半年全部竣工,土地开发中心未按时支付剩余设计费已构成违约,艺术设计公司诉请土地开发中心支付起诉之日即2016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计算基数应以剩余设计费5109068元为基数。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一、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109068元及从2016年12月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1090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0651元,由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27717元,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承担42934元;鉴定费93644元,由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36737元,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承担56907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软基工程设计费和规划设计费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艺术设计公司提供的是“全部专业设计”,而艺术设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软基工程设计是合同外项目或属于经过土地开发中心同意的新增项目,且软基工程是否单独验收、单独造价并不必然得出软基工程设计属于涉案合同外项目的结论,因此一审法院对软基工程设计费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规划设计费,双方明确适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为计算依据,而在上述收费标准中并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费项目,因此艺术设计公司要求土地开发中心支付规划设计费与约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工程的设计费计算问题。土地开发中心认为《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不能作为工程设计费的基价标准,本院认为上述确认表经过土地开发中心和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盖章确认,且土地开发中心一直未提供涉案工程的结算资料对此亦应负有责任,故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依据《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作为基价标准作出评估报告合理,土地开发中心关于《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认表》不能作为基价标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土地开发中心认为涉案工程设计费应按300万结算,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建设规模调整后按实结算”,鉴于涉案工程较约定的工程规模确实存在增加,因此一审法院采纳艺术设计公司的评估申请对涉案工程设计费进行据实评估并无不当。土地开发中心认为应按照合同附件第12条的约定结算工程设计费,但结合整个合同文本,该12条约定的上下浮动不超百分之二十的计费标准对应的应是指设计未存在修改的情形,且若按土地开发中心理解的无论设计规模如何修改,设计费均不能超出估算价百分之二十的主张亦违背公平原则和常情常理,因此土地开发中心认为涉案工程设计费应按300万结算的上诉主张亦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上诉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上诉均不成立,本院均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6802元,由上诉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24129元、上诉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负担426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茹艳飞
审判员 丁阳开
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苇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