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

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39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凤游寺52号8幢。
法定代表人:耿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京市丹凤街19号恒基中心公寓A座四楼40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京*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0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顾韬
审判员***
审判员侍婧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庆姝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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