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91民初515号
原告:南京泓晶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8号(2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鲁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顺,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长街19号。
负责人:孙新,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泓晶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晶天公司)诉被告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以下简称环境检测分公司)、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泓晶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顺,被告环境检测分公司的负责人暨被告方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泓晶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环境检测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996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7日起按照每月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方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3日,环境检测分公司与其签订《实验家具、通风及废气处置设施工程合同》,约定总金额为174900元,付款节点为合同签订后预付40%,实验家具、器材安装完毕后付40%,剩余款项于环评三同时验收通过后一周内付清。2020年9月7日,其与环境检测分公司共同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即达到第二个付款节点。截止起诉日,环境检测分公司仅支付了第一个付款节点的合同款,剩余69960元未支付。依据《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解释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及附件合法有效,应当遵守。其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且环境检测分公司已经验收了工作成果,环境检测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并承担因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环境检测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与方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环境检测分公司和方建公司共同辩称,其要求泓晶天公司及时上门对设备进行维护,维护好会及时付款。如果对方不上门维护,其将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环境检测分公司与泓晶天公司签订《实验家具、通风及废气处置设施工程合同》,约定环境检测分公司将位于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长街××号的实验家具、通风及废气处理设施工程发包给泓晶天公司施工,总价174900元,价格含税金、材料费、运费及安装费,合同签订后预付40%,实验家具、器材安装完毕后付40%,余款于环评三同时验收通过后一周内付清,因泓晶天公司施工原因导致废气排放不达标的,泓晶天公司在整改期内免费整改到位,因政策性因素导致环评不能通过的,与泓晶天公司无关,环境检测分公司最迟应在竣工验收满3个月内付清尾款,支付预付款且具备安装条件后,泓晶天公司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非人为和不可抗力损坏,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质保1年,质保期满后提供有偿服务,如需更换备品备件,泓晶天公司以成本价提供,并及时协助检修。
2020年7月10日,环境检测分公司向泓晶天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69960元。2020年7月16日,泓晶天公司开始通风等设施施工。2020年7月19日,泓晶天公司开始实验家具施工。
2020年9月7日,环境检测分公司与泓晶天公司签署《项目竣工验收单》,共同确认泓晶天公司已按要求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项目,家具及通风已安装完毕,工程量已核算完成,家具已按图纸安装到位,通风感观正常,废气处理部分的工程质量待三同时验收时确认。
之后,环境检测分公司因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进度款。
本院认为,泓晶天公司与环境检测分公司签订的《实验家具、通风及废气处置设施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泓晶天公司已经于2020年9月7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实验家具、器材安装义务,达到第二笔40%进度款的付款节点,故环境检测分公司应当按约支付相应价款69960元并承担利息。方建公司作为设立环境检测分公司的法人,应对环境检测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环境检测分公司与泓晶天公司有关废气处理设施等质量问题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南京泓晶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69960元及利息(以6996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对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南京泓晶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江苏方建质量鉴定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检测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韩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贾紫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