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伊州区金源机械租赁部、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201财保208号
申请人:伊州区金源机械租赁部,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火箭农场友好市场3幢-10号门面。
经营者:宗金仓,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大河镇旧户西村三组133号
被申请人: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漳州市漳州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锦绣园星城嘉苑19栋1#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钟晖。
申请人伊州区金源机械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300元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伊州区金源机械租赁部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投保,由其为申请人伊州区金源机械租赁部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伊州区北郊路庆秀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的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州区金源机械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300元或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41元,由申请人伊州区金源机械租赁部中心担负。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阿依夏木·阿不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