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向德波、张永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2民初329号
原告:向德波,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张永军,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第三人: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锦绣星城嘉苑19#栋1#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05713553D。
法定代表人:钟晖,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向德波诉被告张永军、第三人中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2022年2月28日原告向德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德波申请撤诉,是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德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向德波负担。
审  判  长 吕正兆
人民 陪 审员 马友训
人民 陪 审员 向道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牟美岚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