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清远南方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2270号
原告:广东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再华,广东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南方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广东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南方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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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容容
书记员  刘 泳
书记员刘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