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鄂0682民初367号
原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亚平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晓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罗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本案属于承包人中建公司将老河口市顺景华府项目五号楼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李东升,该承包人自行招用***等人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与中建公司并无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关系,不受中建公司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制约,也不享有中建公司的劳动保护、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中建公司没有就外墙粉刷工程与***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也未直接招用***和向其支付过报酬。中建公司违法发包外墙粉刷工程,并不必然导致其与***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与中建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于都县科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郭荣林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的答复》及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九条和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建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将其在老河口市顺景华府项目五号楼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李东升,双方口头约定,外粉每个平面30元,以总工程量结算。后李东升招录被告***等人进场进行施工,被告***于2020年8月20日前往顺景华府项目工地从事外墙粉刷,同年8月28日,***从事粉刷的过程中摔倒受伤。住院治疗期间,中建公司为***交纳了住院治疗费用。被告***出院后主张受伤住院及出院后恢复期间的工资待遇,中建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拒付,***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系原告中建公司总承包的组成部分,在从事粉刷工作期间均接受的是原告中建公司的管理和安排,为此,被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老河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中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该仲裁委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河劳人仲裁字(2020)35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自2020年8月20日起与中建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中建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于2021年2月3日诉至本院,引发纠纷。
原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亚平
书记员 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