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巴南区融利钢管租赁站与某某,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9496号 原告:巴南区融利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窝二龙村四队原告:巴南区融利钢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C6RU22。 负责人:***,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独龙桥村9组60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0401023X负责人:***,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街739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7312236032被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环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7893275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迪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52702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巴南区融利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迪尔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巴南区融利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南区融利钢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南区融利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巴南区融利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