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2128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
被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环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