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富平县杰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5民初658号
原告:富平县杰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MA6Y284H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3MA0QCTR66J。
法定代表人:**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5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杰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实业有限公司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平县杰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平县杰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平县杰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富平县杰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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