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终9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旺欣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苏台村二组**点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MA4923JC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环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78932756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湖北旺欣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3)鄂08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本案基本事实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3)鄂0802民初7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旺欣牧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