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903财保68号
申请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经济开发区环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78932756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MA5k9G023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7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30172.1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玉林市新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230172.1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