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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正航建材租赁站、广东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5财保326号
申请人:献县正航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MA0D6K268W。
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华路218号(1,7-A,F)4楼40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6934142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浔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兴华路218号(1,7-A,F)4楼40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NDBX20。
申请人献县正航建材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浔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41809.69元的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3041809.69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献县正航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广东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浔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41809.6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献县正航建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