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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4民初2753号
原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以与被告广东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广东海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原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有
法官助理  王安乾 书 记 员  黄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