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民初2504号
原告:广东翔盛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1907513061。
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荔湾路92、94号自编16号B楼303、304、307、308房。
法定代表人:杨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广东翔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翔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翔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翔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翔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肖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