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破1号

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双华路****div>

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城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城铁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以(2020)苏0583破申66号予以立案审查。本院通知双方于2020年11月19日进行听证,申请人**公司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城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

申请人**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城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城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14542号]。被申请人城铁公司未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按期足额向申请人**公司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公司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3月17日,因被申请人城铁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2020)沪0115执361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止到本案申请之日,被申请人城铁公司共有5起案件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终结执行程序,时间跨度从2017年到2020年。被申请人城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对被申请人城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城铁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3500万元,注册登记地为昆山市花桥镇双华路16号2幢,经营范围为电气设备、轨道交通设备、输变电设备及材料的技术研究、开发、制造、销售、服务等。

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城铁公司以及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城铁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90万元;二、城铁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三、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城铁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海开元清洁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城铁公司追偿;五、驳回**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城铁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1日作出(2019)沪01民终14542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驳回**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因被申请人城铁公司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申请人城铁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3月1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沪0115执361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被申请人城铁公司在本院尚有其他执行案件未能执行到款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申请人**公司对被申请人城铁公司的债权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对被申请人城铁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系被申请人城铁公司的合法债权人。申请人**公司的债权经执行,被申请人城铁公司未能支付,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公司作为债权人对被申请人城铁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主体适格。被申请人城铁公司住所地在昆山市,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目前,被申请人城铁公司尚有其他债务,多起执行案件无法执结,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城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徐 琰

审判员 张 若

审判员 欧 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