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294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库,男,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远林。
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629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5,030.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20年9月10日,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525,030.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家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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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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