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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2943号之二
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库,男,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远林。
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现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为4,525元、财产保全费3,145元,合计7,670元,由原告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家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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