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4281号
原告: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01号3号楼3层305室。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婕,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经理。
原告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杜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虹茜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