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民申23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楼****。
法定代表人:赵清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伟,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兰,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杨一英,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一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2民终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中,***系株洲高新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电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其通过先虚假增资、再违规减资,实际上将在此期间火电公司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过度支配与控制”和“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二审是判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人格否认”等同于“人格混同”,并据此判决错误。2、***虚假增资、违规减资的股东会决议已经被另案生效判决认定不成立,被申请人不应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二审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并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享有认缴出资期限利益错误。二、二审判决火电公司“没有丧失清偿能力、不具备破产原因”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缺乏证据证明。1、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终本案件查询统计,截止再审申请之日止,火电公司有未执行到财产的终本案件共计30件,未执行到位的总金额为21776203元。2、根据火电公司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的2017-2019年度报告,该三年登记的社保缴纳人数均为0人。3、二审认定火电公司享有对呼伦贝尔鸿洋药业有限公司的两笔债权,但该公司存在大量诉讼且进入终本状态,火电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未获清偿。4、火电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未在本诉中主张。但需要综合火电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实际负债总额判断。三、如不纠正二审判决,将产生十分消极的社会示范效应。被申请人假冒他人签名办理虚假增资、违规减资,在违规减资后又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并辞去法定代表人,却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与其原审诉讼意见基本一致。对于**公司的诉讼意见,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逐一作出了充分的论述。经本院审查,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说理充分,应予确认。**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既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也没有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匡小芹
审判员 方 晶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峰
书记员肖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