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2执2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28号1幢218室,组织机构代码:725171464。
法定代表人袁健。
委托代理人沈倩,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杭上商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认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人民币66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35元,申请执行费905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无公积金缴存。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桥名××单元××室房产,该房产已二次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分别是2200000元和45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认为房产的价值与抵押债权相当,存在无益拍卖的可能,暂不要求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及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实施布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2执29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