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2775号
原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萍萍,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见公司)与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裁决,先后于2019年3月11日、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并案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6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远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直至当日上午10时仍未到庭。同日,***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远见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后,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但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显属不当。对此,远见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远见公司起诉按撤诉处理。另,**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