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尚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尚湖新农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3民初5293号
原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0号12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袁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尚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瞿成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尚湖新农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尚庄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胥加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与告盐城市尚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尚湖新农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康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葛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