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5民初8928号
原告:刘派,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葛***,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伟、张森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派与被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派于2019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派的委托代理人沈建锋及被告远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伟到庭参加诉讼。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派起诉称:2016年1月起,远见公司任命刘派为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委任刘派全权代表开展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为更好开展经营业务,双方同时还合资成立了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018年7月,因远见公司原因,双方签署《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下称“终止协议”)。后签署《经营合作协议》,该《经营合作协议》就刘派多个以远见公司名义承接或跟进的项目,远见公司后续需支付合同款项给刘派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乌兰五台和蒙古汗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包1)政府采购技术服务合同》、《酒泉市肃州区旅游和外事管理局全域旅游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勐海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委托编制合同书》、以及“临汾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项目”和“尧庙华门文化旅游示范区涉及规划项目”五个项目。1、鉴于远见公司认可业主单位付款后同意按照《终止协议》约定支付刘派合同款项。因远见公司提出“乌兰五台和蒙古汗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业主单位尚未支付远见公司合同款,刘派变更诉讼请求本次不予主张。2、酒泉市肃州区全域旅游规划项目,业主单位已将款项29.8万元支付至远见公司,根据《终止协议》,刘派有权先收取15%的商务大营销费用,剩余款项在扣除资质管理费用,原被告双方按照6:4进行分配,但因该项目后续作业远见公司未参与任何工作,故远见公司不享有分配权,经计算,远见公司需向刘派支付合同款25.7472万元。3、勐海全域旅游项目,业主单位已将款项87万元支付至远见公司,根据《终止协议》,远见公司扣除已支付的40.317698万元后,尚需支付刘派合同款32.762302万元。4、临汾全域旅游规划项目,该项目前期均由刘派跟进,后因远见公司卡扣其余项目款项等多种因素,刘派后续未予以参与,从《终止协议》附件3摘要的垫付款项说明和刘派的相关差旅工作记录均可予以说明。鉴于原被告双方合作关系的僵化,刘派主张项目总合同的40%部分按照双方《终止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经计算,远见公司需向刘派支付21.9744万元。5、临汾尧帝庙文旅项目,该项目前期同样由刘派跟进,后因远见公司卡扣其余项目款项等多种因素,刘派后续未予以参与,从刘派的相关差旅工作记录均可予以说明。鉴于原被告双方合作关系的僵化,刘派主张项目总合同的40%部分按照双方《终止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经计算,扣除远见公司已支付5万元以外,还需向刘派支付44.98万元。另关于《终止协议》中表述由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盈亏人民币675682.36元款项,该款项因远见公司并未在收到业主单位款项后及时予以支付,款项675682.36元的相关明细远见公司已提供明细,实际上明细中,刘派的2018年4-6月的工资45000元、年度绩效奖金17788.42元、2017-2018报销款27007.20元未予以支付,房租及物业空调款53174.46元未予以支付,外协效果图款232010元未予以支付,外协打印社款71129元未予以支付,上述各项合计446109.08元,因远见公司未及时支付员工工资最终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并增加了相关成本支出应由远见公司自行承担。事实上,相关事项实际均系刘派处理并承担,故远见公司无权在合同分配款中优先扣除该675682.36元中的446109.08元。综上,刘派参与的四项目尚可分配合同款合计人民币1254639元,扣减远见公司实际支付部分(根据分配明细,远见公司仅可扣减229573.28元(675682.36元-446109.08元),刘派可分配金额为1025065.72元。刘派多次与远见公司进行沟通催讨未果,已经给刘派造成重大损失。现刘派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远见公司立即支付合同款1025065.72元,并以1025065.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远见公司承担。
被告远见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刘派酒泉市全域旅游项目与勐海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勐海项目)双方的分成如下:(一)刘派项目涉及的款项答辩人都按签订的合同金额全部支付,到目前为止,刘派尚欠答辩人多支付的金额:17586.96元;(二)根据协议项目分配如下:1、酒泉市全域旅游项目收入及刘派分成(依据为《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附件2第2项)①2019年1月30日项目收入298000元;②刘派可分成172363.2元;刘派可得大营销费298000*15%=44700元;剩余253300按照协议6:4分成,刘派分成253300*60%=151980元;根据协议151980扣除16%品管费,刘派实际可得151980元*84%=127663.2元。2、勐海项目分成①2018年12月14日收入870000元;②刘派可分成838909.18元;根据协议刘派应分给答辩人品管费(870000-675682.36元)*16%=31090.82元;该项目刘派可得870000-31090.82=838909.18元;上述两个项目刘派可得838909.18+172363.2=1011272.38元;3、答辩人已经支付给刘派的金额403176.98元;4、刘派经营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亏损需承担的责任,根据协议前期亏损合计总额为675682.36元;5、刘派实际还欠答辩人的金额为67586.96元,1011272.38-675682.36-403176.98=67586.96元;6、刘派与答辩人双方签署的《刘派与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合作补充说明书》约定,答辩人补偿给刘派10万元,已支付5万元;7、故刘派仍欠答辩人17586.96元整。二、关于临汾市两个项目问题。1、根据2019年1月4日原告与答辩人双方签署的《刘派与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合作补充说明书》(以下称《补充说明书》)第一条约定:“甲方给付乙方10万元作为乙方前期推进临汾项目进程工作的总体补偿。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补偿款5万元,剩余5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清算后刘派不再参与临汾项目相关推进,同时远见公司在临汾项目后程进行中与刘派无关无责”。这份《补充说明书》刘派在第一次提交证据中作为证据五也提交了,所以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2、该份《补充说明书》双方关于临汾项目已经明确了两点,一是答辩人一次性给付10万元作为补偿款,刘派已经收到了5万元;二是临汾项目后程进行中与刘派无关无责。3、临汾项目后程刘派确实没有参与,一是刘派在诉状中自己也自认“刘派后续未予以参与”。二是该两个项目答辩人已经另安排他人完成。其中“临汾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项目答辩人已经委托浙江大视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视角公司”)完成,答辩人与大视角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签署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该项目由乙方即大视角公司独立完成,答辩人收取总合同额190万元的15%作为管理费,大视角公司另补偿答辩人10万元整,作为前期的费用支出,目前该项目大视角公司已经在2019年9月27日向委托方交付了相应的成果(详见答辩人的补充证据);而尧庙华门文化旅游示范区规划项目,答辩人也已经交付给了另外的团队进行运作,在2019年3月该团队也设计完成相应的初稿,并交付给了委托方正在等待委托方的回复,在委托方回复后并支付了第二笔款项后,然后再进行第二阶段的修改整理并提交终稿供评审,故该两项目已与刘派无关。三、关于原告与答辩人双方所签署的《终止协议》问题。刘派在诉状中所称,另关于《终止协议》中表述由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盈亏675682.36元款项,该款项因答辩人并未在收到业主单位款项后及时予以支付,尚有446109.08元未支付的问题,故刘派认为应该予以扣减,答辩人认为刘派的这种观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刘派与答辩人双方于2018年7月11日签署的《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双方主体资格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针对成都分公司及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1日前负责的已签约项目(详见附件2)及由乙方进行有效商务推进但尚未签约的项目(详见附件3),乙方应负责积极处理后续作业及收款等事宜,项目收款后由甲方负责优先支配填补成都分公司及西南新远见终止经营前的经营盈亏合计为-675682.36元,当填补完亏损费用-675682.36元后,其余所有乙方负责项目(附件2、附件3)及后续项目到款,合作方式为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交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该合同双方已经明确刘派在承包经营期间的亏损为-675682.36元,这个亏损是双方确认的,刘派可收的后续的款项在填补完上述亏损后,答辩人方为向其支付,这个在合同里有明确约定,既然合同有效且有明确的约定,原被告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履行,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和解除。2、至于答辩人还有一些款项没有向相关的单位支付,那是答辩人对外的负债,与刘派无关,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在原被告双方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在答辩人清偿了对外的负债后才予以减扣刘派的亏损,在终止合同中十分明确赋予答辩人直接扣除刘派款项的权利,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上述债务由答辩人承担。3、答辩人没有不履行《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的事由,该合同也没有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该合同应当得到切实的履行。如果刘派认为《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示公平或重大误解的事由的,刘派首先应该将该合同予以撤销,在未撤销之前,双方仍应该合同约定予以履行。从刘派的诉称中可以看出,刘派根本没有理解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刘派在第二次的诉状中提到关于刘派的工资奖金问题。首先,刘派的工资奖金实际上在双方签署《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中,账早已结清,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关于刘派还有工资奖金遗留项;其次,刘派在第一次的诉状中也没有提供关于工资及奖金问题;第三,退一万步讲,原被告双方如果真有工资及奖金的遗留问题,其性质也是一个劳动纠纷,刘派完全可以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向相应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根本无法解决劳动争议的问题,本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使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综上所述,刘派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而还欠答辩人款项,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刘派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2017年1月起,远见公司委派刘派全权代表开展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由刘派作为该分公司经营责任人,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为刘派缴纳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为更好开展经营业务,刘派和远见公司合资成立了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0日,根据远见公司的要求,由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对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盘点。次日,远见公司(甲方)与刘派(乙方)签订《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签订了关于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表开展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现由于甲方考虑市场发展情况,拟终止经营、注销成都分公司,经双方协议一致,就终止经营责任达成如下条款:(一)成都分公司及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营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11日,员工合同到上述日期终止,工资、奖金、运营报销费用,房租及物业空调费用、效果图及图文制作公司等费用亦计算到上述日期,经营盈亏总金额为-675682.36元;甲方乙方已完成对成都分公司和西南新远见固定资产等进行盘点和整理,双方按照附件1处理办法执行;(二)针对成都分公司及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1日前负责的已签约项目(详见附件2)及由乙方进行有效商务推进但尚未签约的项目(详见附件3),乙方应负责积极处理后续作业及收款等事宜,项目收款后由甲方负责优先支配填补成都分公司及西南新远见终止经营前的经营盈亏合计为-675682.36元,当填补完亏损费用-675682.36元后,其余所有乙方负责项目(附件2、附件3)及后续项目到款,合作方式为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三)本协议签订后原“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公章、合同章及财务资料等(附件4)乙方应及时寄回给甲方,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公司注销事宜,“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章、公司证件及财务资料等(附件4)暂时由乙方代为保管,仅用于办理公司注销事宜,不得另做他用,否则后果由乙方全权承担;(四)双方应积极相互配合争取于9月底前完成注销“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作。其中附件2已签订项目明细主要内容如下:……2、酒泉全域旅游项目,甲方乙方参与,合同金额149万元,此项目待收款总额29.8万元,扣除乙方代收商务大营销费用15%,其余款进行合作团队产值分割(分割比例为乙方:甲方=6:4),分割后按照乙方实际到款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后续项目作业成本由双方自行承担。……4、勐海全域旅游项目,乙方独立项目,合同金额174万元,已收87万元,待收87万元,此项目属于乙方独立完成项目,此项目代收款总额87万元,甲方应于收到项目到款后,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后续项目作业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附件3待签订项目明细主要内容如下:1、临汾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项目,杭州总部、陕西院、乙方参与,此项目到款后,进行合作团队产值分割(分割比例为甲方:陕西院:乙方=4:3:3),分割后按照乙方实际到款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后续项目作业成本由三方自行承担。备注:该项目成都分公司已垫付54823.38元用于支付差旅、图文外协等费用,此项费用计入截止日前成都公司经营开销费用。2、临汾尧帝庙文旅融合示范区规划项目,此项属于乙方独立完成项目,甲方应于收到项目到款后,扣除甲方商务大营销费用15%,其余款按照乙方实际到款额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后续项目作业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
2018年7月17日,远见公司(甲方)与刘派(乙方)签订《经营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承揽旅游规划设计业务,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签约项目的收款发票,配合乙方进行项目商务的工作推进;甲方收到乙方所承担的项目每一笔款项,甲方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业务拓展及日常费用,包括工资、营销费等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历史遗留项目按照附表1、附表2的分配方式执行;基于此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及后续产生的新增合作项目,甲方应于收到项目到款后,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合作期限12个月,自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1日,合作期限内约定的合作项目不受此协议合作期限的时间限制,超过合作协议期限,仍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履行。该合同附表1内容同《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附件2,附表2内容同《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附件3。
2019年1月4日,远见公司(甲方)与刘派(乙方)签订《刘派与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合作补充说明书》一份,约定基于甲乙双方签署的《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以及《经营合作协议》。现双方就勐海县全域旅游和临汾市两个项目合作推进中的一些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甲方给付乙方10万元作为乙方前期推进临汾项目进程工作的总体补偿。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补偿款5万元,剩余5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清算后刘派不再参与临汾项目相关推进,同时远见公司在临汾项目后程进行中与刘派无关无责。二、甲方就《勐海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项目,按原有双方协议权责履行,甲方即刻按原双方分配方法做划款转账支付给刘派(支付金额40.317698万元)。乙方即刻与勐海县旅游部门进行联系,开展项目推进,负责完成《勐海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项目的后程工作。并依远见公司要求乙方请远见集团总裁胡彦鹏作为项目完成的质量保证人。三、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前述款项。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户名:杭州普世文化遗产保护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北部软件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银行账号:57×××01。
远见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刘派指定的杭州普世文化遗产保护有限公司账户支付了勐海全域旅游项目收入款项403176.98元、临汾市两个项目补偿款50000元,于1月17日分别向靳琪、吴彦涛支付了工资、绩效奖金、经济补偿金等各92928.46元。远见公司将临汾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项目、临汾尧帝庙文旅融合示范区规划项目交由第三人推进。
另查明,远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月30日分别收到酒泉域旅游项目收入298000元、勐海全域旅游项目870000元。
上述事实依据《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协议书》、《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及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经营合作协议》、《刘派与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合作补充说明书》、《酒泉市肃州区旅游和外事管理局全域旅游规划编制服务采购项目合同》、《酒泉市肃州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2018-2030)》项目进程信息确认函、肃州区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勐海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委托编制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勐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出具的通知函、勐海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做好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后续编制工作的函、汇报会确认书、项目成果签收单、考察出差甲方确认书、《勐海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项目进程信息确认函、临汾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编制《临汾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尧庙华门文化旅游示范区设计规划项目中标公告、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扣款业务自助回单、业务回单、调解协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案涉《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及《刘派与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合作补充说明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约定项目收款后由远见公司负责优先支配填补成都分公司及西南新远见终止经营前的经营盈亏合计为-675682.36元,当填补完亏损费用-675682.36元后,其余所有刘派负责项目及后续项目到款扣除资质管理费16%,刘派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刘派指定账户。现远见公司主张按该约定先扣除675682.36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刘派认为远见公司至今未向案外人付清该675682.36元中的446109.08元,而案外人也同意相关款项由其向远见公司收取,同时远见公司还应支付其工资、绩效奖金等,远见公司不应扣除该446109.08元,本院认为双方也并未约定675682.36元的扣除以远见公司实际付清债务为前提,而远见公司认可该675682.36元应由其向案外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表示会陆续进行偿还,刘派至今也未向相关案外人支付过款项,本案审理的是刘派与远见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外人与远见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及刘派与远见公司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对刘派的前述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约定,酒泉全域旅游项目刘派应分得款项172363.2元,即298000元*15%+(298000元-44700元)*60%*84%;勐海全域旅游项目刘派应分得款项838909.18元,即870000元-(870000元-675682.36元)*16%,该项目远见公司已经支付403176.98元;临汾市全域旅游规划项目、临汾尧帝庙文旅项目刘派应分得款项100000元,远见公司已支付50000元。刘派提出的酒泉全域旅游项目远见公司无分配权、临汾市全域旅游规划项目和临汾尧帝庙文旅项目其应分得首期款的40%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四个项目刘派应分得款项共计1111272.38元,扣除盈亏675682.36元、已付的款项453176.98元,就案涉四个项目远见公司已不需要向刘派支付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17046元,由刘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叶吉红
人民陪审员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厉央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郭清华
代书 记员  祝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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