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远见旅游研究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龙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商初字第171号
原告:浙江远见旅游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袁健。
原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健。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龙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远见旅游研究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龙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远见旅游研究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见旅游研究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远见旅游研究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