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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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5民初4170号
原告:**,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滨,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见公司)债权债务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案号为(2021)浙0105民诉前调2235号,后调解未果,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远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原债权人成都白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人民币71129.4元,并以71129.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起,被告任命原告为被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委任原告全权代表开展被告成都分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为更好开展经营业务,原被告同时还合资成立了“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018年7月,因被告原因,原被告签署《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下称“终止协议”)。后签署《经营合作协议》,该《经营合作协议》就原告多个以被告名义承接或跟进的项目,被告后续需支付合同款项给原告进行了明确约定。其中原告在任职期间,被告成都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与第三方成都白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在被告终止成都分公司业务时,因短时资金紧缺,未能及时结清三家单位的欠款及其他债务,故原被告在《终止协议》中明确在收到项目款后优先支付截至2018年7月11日前成都分公司的经营盈亏-675682.36元。该盈亏系原告团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计。当时被告成都分公司出具了欠费说明或拖欠说明。后被告方在收到项目款后,既未对外支付成都分公司的盈亏款项(包括三家单位的欠款),也未将项目收入款分配给原告,因三家单位前期的相关业务主要都是原告对接,原告为保持各方良好关系,始终积极与三家单位沟通处理,三家单位应允欠款全部由原告直接收取。2019年8月,原告以合同纠纷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主张包括全部该经营盈亏和项目分配款,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后法院以债权转让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该案件中一并审理,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因被告尚欠成都白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图文打印、文本装订、展板设计与制作及光盘刻制等款项为71129.4元(即被告在(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案件中递交材料中名称为“外协打印社”费用);成都***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设计、制作建筑景观、场景模型、3D效果图渲染及打印制作等款项为232010元(即被告在(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案件中递交材料中名称为“外协效果图”费用);尚欠***(成都)人工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房租、物业和空调费53174.46元(即被告在(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案件中递交材料中名称为“房租及物业空调”费用)。上述三家单位在(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案件审判阶段均明确做出《情况说明》,全部款项归原告**所有,因一审判决后,一审法院认为三家单位与远见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和原告**与远见公司的合同纠纷不应一并处理。一审判决后,三家单位再次发送了分别向远见公司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远见公司在二审中明确已经收到了相关债权转让文书,后二审法院以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包括本案原告主张债权在内的三家单位的债权归属原告所有,且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因原告被任命被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的相关项目均由原告主要负责,相关的业务单位也是原告联系,原被告在签署《终止协议》时已经对于成都分公司的外欠款进行了核对确认,最终核算为-675682.36元(包括尚未支付的工资、奖金、报销款、三家单位的欠款),且事实上,2019年1月20日,被告收取肃州全域旅游规划项目款29.8万,2018年12月,被告收取勐海全域旅游项目87万,被告理应支付拖欠的各类工资、奖金报销款及三家单位的欠款,但均予以恶意拖延。考虑目前一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另案处理,现因三家单位的债权转让已经明确通知被告,原告依法向被告主张该款项,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请。
庭审中,原告确认起诉之日为2021年5月6日。
被告远见公司辩称,第一,目前被告尚未看到原告与原债权人成都白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债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所以我方对原告**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尚存疑;第二,2016年1月起至2018年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均是由**一人掌控,所有的公章、财务均是由**掌握的,因此,**完全可以对外加盖拖欠说明或者之类的种种材料。对于被告而言,原告应当提交上述所谓债权的原始凭证、原始合同以及相应的对账凭证,以此来佐证该债权确实存在,而且从**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从多年的诉讼过程中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的关系十分不恰。但是,从之前2016年至2018年之间可见被告与原告的关系是很融洽的,在对原告存有信任的基础上,被告才在原告陈述的拖欠金额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了经营终止协议。终止协议里的金额,原告也自认是由原告统计的,原告统计当时是与被告承诺,会提交相应凭证的,但是还没等到这一天,原、被告之间已经不融洽,后面原告也就多次来诉讼。因此,被告恳请原告将上述债权的原始凭证、原始合同提交法庭,至于与本案无关的前数案子以及另外几个债权转让款,因与本案无关,故在本案中不再发表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拖欠说明(针对白果文化公司打印费等)、情况说明(白果文化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白果文化公司)、邮寄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尚欠白果文化公司71129.4元,原、被告(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案件审理期间,白果文化公司确认被告欠款由原告享有,因被告认为三家单位的债权非与原告的合同关系,系属于债权转让,后原告在一审判决后再次让白果文化公司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
第二组证据:拖欠说明(针对***技模型等)、情况说明(***技)、债权转让通知书(***技)、邮寄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尚欠***技232010元,原、被告(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案件审理期间,***技确认被告欠款由原告享有,因被告认为三家单位的债权非与原告的合同关系,系属于债权转让,后原告在一审判决后再次让***技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
第三组证据:欠费说明(针对***租金等)、情况说明(***)、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凭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尚欠***53174.46元,原被告(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案件审理期间,***确认被告欠款由原告享有,因被告认为三家单位的债权非与原告的合同关系,系属于债权转让,后原告在一审判决后再次让***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
第四组证据:(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民事判决、(2020)浙01民终8558号民事判决各一份,证明就本案债权相关事项,原告前期提起诉讼,被告确认已经收到相关债权转让通知,但提出非同一法律关系,后法院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
第五组证据:答辩状二份【被告在(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案件审理中两次递交的答辩状】、计算清单【被告在(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案件一审时递交的款项计算清单】、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拖欠统计【被告在(2019)浙0105民初8928号一审时递交的材料】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被告确认已经收到项目款,且事实上在单方记账时已经扣除了675682.36元,该款项包含上述三家单位的欠款;
第六组证据:《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协议书》、《固定资产盘点报告及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经营合作协议》各一份,证明被告曾要求原告签署该协议代表被告成都分公司开展经营管理工作,2018年7月,因被告原因,其终止与原告的经营责任协议,根据该协议书,原告经营期间的其中五个项目,原告尚可分配项目分配款,实际情况被告怠于支付。
被告远见公司为证明其抗辩意见,提交如下证据:
1、天府早报(2018年8月22日)一份,证明原告拒绝归还公章,被告不得已对公章进行遗失公告;
2、成都白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简介一份,证明该公司没有开展打印业务,且注册地址与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也相距甚远。
经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第一组、第四组至第六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第二组、第三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为与远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6日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远见公司立即支付合同款1025065.72元,并以1025065.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不服该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浙01民终85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查明,2020年4月8日,案外人成都白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说明截至2018年4月,远见公司欠付其71129.4元,同意该款项直接由**向远见公司收取;2020年8月24日,案外人成都白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将其享有的对远见公司的71129.4元债权转让至**,并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送达至远见公司法定代表人。远见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通过在天府早报刊登公告形式对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公章、法人章声明作废。
再查明,在(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案件中,远见公司认可该675682.36元应由其向案外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表示会陆续进行偿还,主张先扣除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亏损675682.36元,并提交了该金额的明细构成,其该项抗辩意见亦得到法院支持。(2020)浙01民终8558号民事判决对于本案案涉的**从远见公司债权人白果文化公司处受让的债权,以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为由,未进行实体处理。
本案系**与远见公司就案涉款项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已明确系不同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白果文化公司与**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成立。本院认为,除因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债权转让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转移,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债权是否转让,取决于债权让与人与债权受让第三人之间的合意,债权人仅需向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债权转让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本案中,案外人白果文化公司向原告**转让对远见公司债权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远见公司亦在(2020)浙01民终8558号案件中认可675682.36应由其向案外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表示会陆续进行偿还,主张先扣除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亏损675682.36元并提交了该金额的明细构成,本案争议的71129.4元即为675682.36元的组成部分,现远见公司对白果文化公司与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之间的71129.4元债权提出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在上述债权转让后,原告**系被告远见公司合法的债权人。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71129.4元;
二、被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利息损失(以71129.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89元,由被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