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85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5民初8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远见公司立即支付合同款1025065.72元,并以1025065.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曰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一审受理费、保全费、二审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远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四个项目合同款分配金额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应予以纠正。1、2018年7月,双方签署《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终止协议》)。后签署《经营合作协议》,该《经营合作协议》就**多个以远见公司名义承接或跟进的项目,就远见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给**进行了约定,双方原则上应按相关约定执行。2、酒泉市肃州区全域旅游规划项目,业主单位己将款项29.8万元支付至远见公司,根据《终止协议》,**有权先收取15%的商务大营销费用,剩余款项在扣除资质管理费用,**、远见公司双方按照6:4进行分配,但事实上,后续作业全部由**完成,远见公司未参与任何后续作业工作,**已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予以明确说明,2019年1月10日远见公司**确认、肃州区文化体育和广播影视局**确认的《项目进程信息确认函》明确说明了该项目后期的所有工作全部由**团队负责并完成,而远见公司根本未参与,故远见公司不享有该项目剩余合同款的分配权。经计算,远见公司需向**支付合同款25.7472万元。3、勐海全域旅游项目,业主单位已将款项87万元支付至远见公司,根据《终止协议》,远见公司扣除己支付的40.317698万元后,尚需支付**合同款32.762302万元。一审法院的计算方式,虽在扣除品牌管理费时计算方式有利于**,但**未能理解。且事实上**认为前期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盈亏675682.36元中的446109.08元的权益已经属于**,故法院将该款项予以扣除不当。4、**有权就临汾全域旅游规划项目首期付款(占合同额的40%),按《终止协议》30%的比例,在扣除16%的品管费后分配合同款21.9744万元。(1)、《终止协议》根据各自参与情况约定合同款的分配比例,该项目前期均由**跟进并推动,后因远见公司卡扣其余项目款项等多种因素,**后续未予以参与,**主张首付款40%符合公平公正原则。(2)、一审法院认定《**与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合作补充说明书》(以下简称《补充说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是错误的,一审中,**已经非常明确的将该份文件的形成过程予以说明,系远见公司当时提出的一个方案,但是**并未同意,该文件中的签字也不是**签署的。(3)、该项目约定,**可分配的比例为30%,该项目前期均系**负责,且事实上已经形成了相关初步设计方案成果(包括过程文件21个,技术成果文件1个),**主张该项目合同款首期40%部分中的30%符合各方约定,并且也是公平公正的。(4)、从远见公司提供的规划文件来看,也是参考延续了**原设计思路。**有权就该项目合同款进行分配。(5)、《终止协议》附件3摘要部分明确说明,**己垫付款项就达到54823.38元。说明**己经完成了本项目的大部分设计工作。(6)、远见公司提供与第三方浙江大视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虽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从该协议内容来看,远见公司完全怠于履行项目推进义务。5、**有权就临汾尧帝庙文旅项目首期付款(占合同额的40%)进行分配。(1)、一审法院将《补充说明书》作为本项目双方结算依据错误。(2)、**有权按照《终止协议》分配比例进行分配,该项目前期同样由**跟进,从**的相关差旅工作记录均可予以说明。因远见公司卡扣其余项目款项等多种因素,**后续未予以参与,故**主张项目总合同首期款比例40%部分归**所有合情合理。(3)、事实上,**已经形成了相关初步设计方案成果(包括过程文件4个,技术成果文件1个),从远见公司提供的规划文件来看,也是参考延续了**原设计思路。**有权就该项目合同款进行分配。二、一审法院将**主张权益归属**所有的成都分公司经营盈亏675682.36元中的446109.08元进行另案处理,系增加**讼累,纵容远见公司逃避债务。1、一审中双方对于675682.36元的款项组成均予以确认,远见公司明确认可对该款项同意予以支付,该款中有部分就是临汾两个项目的差旅费支出(在《终止协议》附件摘要部分有明确记载)。2、**的2018年4-6月的工资45000元、年度绩效奖金17788.42元、**的2017-2018报销款27007.20元未予以支付,该部分款项理应属于**所有,因相关款项在《终止协议》中己经予以明确,**认为就是远见公司的应付债务。3、远见公司对于房租及物业空调款53174.46元未予以支付,外协效果图款232010元未予以支付,外协打印社款71129元未予以支付。该三笔款项的债权人己经明确向**和法庭说明该款项归属**所有。4、无论是项目的合同分配款,还是上述各项成本支出合计446109.08元,均是在**主要负责管理成都分公司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均与**和远见公司具有直接关联。一审裁判刻意将本条所列的债权单独处理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权益进一步受损害,纵容远见公司逃避债务。 被上诉人远见公司在二审期间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案涉的四个项目的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1、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终止协议》及《补充说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2、关于勐海全域项目的费用问题,根据《终止协议》的约定,双方已经明确**在承包经营期间的亏损为-675682.36元,**可收的后续款项必须先填补完上述亏损。故在2018年12月14日收入870000元的情况下,扣除上述亏损,剩余为194317.64元,根据《终止协议》**应支付给远见公司品管费31090.82元((870000-675682.36)×16%),该项目**实际可得163226.82元。3、关于酒泉市全域项目的费用问题,该项目在2019年1月30日收入298000元,根据《终止协议》的约定,**可得费用为172363.2元。关于临汾市两个项目的费用问题。双方当事人对案涉《补充说明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该份《补充说明书》关于临汾项目已经明确了两点,一是远见公司一次性给付100000元作为补充款,**已经收到了其中的50000元;二是临汾项目后续进程与**无关无责。事实上临汾项目后程**确实没有参与,**对此也是自认的,项目后续是远见公司另行安排他人完成。综合上述分析,**在案涉四个项目可得金额为435600.02元,而远见公司已经支付给**为453176.98元,多支付17586.96元,故原审法院认定就案涉四个项目远见公司已经不需要向**支付款项,是正确的。二、关于**在上诉幢提及的第二点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1、关于675682.36元的债务问题,在《终止协议》中已经约定清楚,因该债务系**在经营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期间所遗留的经营亏损,根据协议**对该亏损进行弥补,符合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而该债务对外负债的主体是远见公司,远见公司也将会对上述债务进行处理和承担,但不是向**承担,**对该笔债务向远见公司主张权利,显然本末倒置,不符合合同债权债务的相对性。2、关于**提及的其工资、奖金及报酬问题。首先,**的工资奖金实际上在《终止协议》中已经表明账已经结清,不存在**还有工资奖金遗留项。其次,**在第一次诉讼的诉状中也没有提及关于工资奖金的问题。最后,退一步而言,即使存在工资奖金遗留问题,其性质也是劳动争议,应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本案系合同纠纷,无法在本案中解决劳动争议问题。3、关于远见公司对于房租、物业空调、外协效果图款及外协打印社款项,并非属于**的债权,**无权向远见公司主张。综上,请求二审依法驳回**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远见公司立即支付合同款1025065.72元,并以1025065.7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远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起,远见公司委派**全权代表开展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运营管理工作,由**作为该分公司经营责任人,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为**缴纳了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的社会保险。为更好开展经营业务,**和远见公司合资成立了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018年7月10日,根据远见公司的要求,由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对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了盘点。次日,远见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终止协议》一份,约定,甲乙双方签订了关于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表开展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现由于甲方考虑市场发展情况,拟终止经营、注销成都分公司,经双方协议一致,就终止经营责任达成如下条款:(一)成都分公司及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营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11日,员工合同到上述日期终止,工资、奖金、运营报销费用,房租及物业空调费用、效果图及图文制作公司等费用亦计算到上述日期,经营盈亏总金额为-675682.36元;甲方乙方已完成对成都分公司和西南新远见固定资产等进行盘点和整理,双方按照附件1处理办法执行;(二)针对成都分公司及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1日前负责的已签约项目(详见附件2)及由乙方进行有效商务推进但尚未签约的项目(详见附件3),乙方应负责积极处理后续作业及收款等事宜,项目收款后由甲方负责优先支配填补成都分公司及西南新远见终止经营前的经营盈亏合计为-675682.36元,当填补完亏损费用-675682.36元后,其余所有乙方负责项目(附件2、附件3)及后续项目到款,合作方式为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三)本协议签订后原“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公章、合同章及财务资料等(附件4)乙方应及时寄回给甲方,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公司注销事宜,“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章、公司证件及财务资料等(附件4)暂时由乙方代为保管,仅用于办理公司注销事宜,不得另做他用,否则后果由乙方全权承担;(四)双方应积极相互配合争取于9月底前完成注销“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四川西南新远见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作。其中附件2已签订项目明细主要内容如下:......2、酒泉全域旅游项目,甲方乙方参与,合同金额149万元,此项目待收款总额29.8万元,扣除乙方代收商务大营销费用15%,其余款进行合作团队产值分割(分割比例为乙方:甲方=6:4),分割后按照乙方实际到款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后续项目作业成本由双方自行承担。......4、勐海全域旅游项目,乙方独立项目,合同金额174万元,已收87万元,待收87万元,此项目属于乙方独立完成项目,此项目代收款总额87万元,甲方应于收到项目到款后,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后续项目作业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附件3待签订项目明细主要内容如下:1、临汾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项目,杭州总部、陕西院、乙方参与,此项目到款后,进行合作团队产值分割(分割比例为甲方:陕西院:乙方=4:3:3),分割后按照乙方实际到款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后续项目作业成本由三方自行承担。备注:该项目成都分公司已垫付54823.38元用于支付差旅、图文外协等费用,此项费用计入截止日前成都公司经营开销费用。2、临汾尧帝庙文旅融合示范区规划项目,此项属于乙方独立完成项目,甲方应于收到项目到款后,扣除甲方商务大营销费用15%,其余款按照乙方实际到款额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后续项目作业成本由乙方自行承担。...... 2018年7月17日,远见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经营合作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承揽旅游规划设计业务,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配合乙方提供签约项目的收款发票,配合乙方进行项目商务的工作推进;甲方收到乙方所承担的项目每一笔款项,甲方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业务拓展及日常费用,包括工资、营销费等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为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历史遗留项目按照附表1、附表2的分配方式执行;基于此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及后续产生的新增合作项目,甲方应于收到项目到款后,扣除资质管理费16%,乙方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合作期限12个月,自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1日,合作期限内约定的合作项目不受此协议合作期限的时间限制,超过合作协议期限,仍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履行。该合同附表1内容同《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附件2,附表2内容同《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附件3。 2019年1月4日,远见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补充说明书》一份,约定基于甲乙双方签署的《关于终止浙江远见旅游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营责任协议书》以及《经营合作协议》。现双方就勐海县全域旅游和临汾市两个项目合作推进中的一些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一、甲方给付乙方10万元作为乙方前期推进临汾项目进程工作的总体补偿。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补偿款5万元,剩余5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清算后**不再参与临汾项目相关推进,同时远见公司在临汾项目后程进行中与**无关无责。二、甲方就《勐海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项目,按原有双方协议权责履行,甲方即刻按原双方分配方法做划款转账支付给**(支付金额40.317698万元)。乙方即刻与勐海县旅游部门进行联系,开展项目推进,负责完成《勐海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项目的后程工作。并依远见公司要求乙方请远见集团总裁***作为项目完成的质量保证人。三、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当日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前述款项。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户名:杭州普世文化遗产保护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北部软件园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银行账号:5719××××0701。 远见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指定的杭州普世文化遗产保护有限公司账户支付了勐海全域旅游项目收入款项403176.98元、临汾市两个项目补偿款50000元,于1月17日分别向**、***支付了工资、绩效奖金、经济补偿金等各92928.46元。远见公司将临汾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项目、临汾尧帝庙文旅融合示范区规划项目交由第三人推进。 另查明,远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1月30日分别收到酒泉域旅游项目收入298000元、勐海全域旅游项目87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终止协议》及《补充说明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终止协议》约定项目收款后由远见公司负责优先支配填补成都分公司及西南新远见终止经营前的经营盈亏合计为-675682.36元,当填补完亏损费用-675682.36元后,其余所有**负责项目及后续项目到款扣除资质管理费16%,**提供其余款的普票给甲方后,余款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指定账户。现远见公司主张按该约定先扣除675682.36元符合双方约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认为远见公司至今未向案外人付清该675682.36元中的446109.08元,而案外人也同意相关款项由其向远见公司收取,同时远见公司还应支付其工资、绩效奖金等,远见公司不应扣除该446109.08元,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也并未约定675682.36元的扣除以远见公司实际付清债务为前提,而远见公司认可该675682.36元应由其向案外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表示会陆续进行偿还,**至今也未向相关案外人支付过款项,本案审理的是**与远见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外人与远见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及**与远见公司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故对**的前述抗辩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约定,酒泉全域旅游项目**应分得款项172363.2元,即298000元*15%+(298000元-44700元)*60%*84%;勐海全域旅游项目**应分得款项838909.18元,即870000元-(870000元-675682.36元)*16%,该项目远见公司已经支付403176.98元;临汾市全域旅游规划项目、临汾尧帝庙文旅项目**应分得款项100000元,远见公司已支付50000元。**提出的酒泉全域旅游项目远见公司无分配权、临汾市全域旅游规划项目和临汾尧帝庙文旅项目其应分得首期款的40%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四个项目**应分得款项共计1111272.38元,扣除盈亏675682.36元、已付的款项453176.98元,就案涉四个项目远见公司已不需要向**支付款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17046元,由**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证据:1、临汾市两个项目的过程文件和技术资料,欲证明临汾项目的后续实施过程中,远见公司采用的方案等基本沿用**的技术成果,**有权分配该两个项目的款项;2、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邮寄凭证,欲证明**在承包经营远见公司成都分公司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相关债权人已经将债权转让给**,结合相关债权人在本案一审期间出具的情况说明,该相关费用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远见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关于临汾项目的费用分配问题,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补充说明书》加以明确。远见公司对证据2虽然承认收到,但对该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认为**未提交债权转让的对价支付凭证,同时认为该债权转让与本案所涉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远见公司的质证意见正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均不予确认。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远见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与远见公司之间就合作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签署案涉《终止协议》、《经营合作协议》以及《补充说明书》等协议的方式加以厘清,故应根据上述协议的相关约定核算本案所涉相关项目中**所能分得的款项。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对《补充说明书》不予认可,且经审理查明该《补充协议书》上乙方落款处**的签名确非其本人所签,但**在诉讼过程中认可其事后知晓该《补充说明书》的内容,且无证据显示**在知晓该《补充说明书》后曾向远见公司提出过异议,同时**在起诉时自认已经收到远见公司根据该《补充协议书》所支付的勐海全域项目的40.317698元费用及临汾市项目100000元补偿款的其中50000元,故现**在诉讼过程中不认可该《补充说明书》及其相关内容,本院不予采纳。综合上述分析,原审法院依据《终止协议》、《经营合作协议》以及《补充说明书》等协议约定的分配方案计算**所应获得的款项,具有合同依据。**超出上述相关协议提出的新的分配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提出的远见公司尚欠其工资、奖金及报销款,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问题,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问题涉及**与远见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且双方存在分歧,应通过另案劳动争议途径依法解决,原审法院认定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并无不当。同理,关于**提出的要求将其从远见公司债权人处受让的债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主张,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下,亦应另案处理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26元(**预缴17046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至本院退回多缴纳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丹 审判员 赵 魁 审判员 祖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