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403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地址:梅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陈小艳,女,汉族,住址:梅县。
被执行人:梅州市华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
本院作出的(2018)粤140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小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50000元、利息184157.26元,申请人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供的抵押物及抵押物的变价款在抵押物设定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017元,申请执行费3912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现法院依法查封了梅州市华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梅州市××路××商住楼西××、××号店(均含夹层)(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法院对其中4号店进行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发送征询函给梅州市国土资源局,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于11月28日复函,答复该3号店已经在2004年转让给案外人张汉谋,现张汉谋已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涉案3号店的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正在审查中。另案在梅江区人民法院拍卖的坐落于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梅龙商城14-20号写字楼,由梅江区人民法院拍卖成功,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到180万元。本院依法查封了陈小艳名下的坐落于梅州市××区华侨城××房的房产,目前暂无法处置,并扣划了陈小艳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58506.38元。本院依法查封了***名下的粤M×××××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粤M×××××轿车一辆,因该涉案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梅州市华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两间店铺,本院对其中4号店进行拍卖,一拍、二拍、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暂无法处置。此外,另案在梅江区人民法院拍卖的坐落于梅州市江南彬芳大道梅龙商城14-20号写字楼,由梅江区人民法院拍卖成功,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到180万元。本院依法查封了陈小艳名下的坐落于梅州市××区华侨城××房的房产,目前暂无法处置,并扣划了陈小艳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58506.38元。本院依法查封了***名下的粤M×××××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粤M×××××轿车一辆,因该涉案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程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403执6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锐烈
审判员 温带春
审判员 孔艳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