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同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8803无锡吉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同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1民初8803号
原告:无锡吉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杨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凡、**,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同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常康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吉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同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吉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吉瑞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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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