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04执22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六O五研究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巨锦。
委托代理人:刘长江、倪晖豪,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泽华。
申请执行人广州船舶及海洋工程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纵横天地电子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1259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均被其他法院冻结、查封,暂无法处理,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的执行措施,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2277号案件本次执行。
当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晓韵
审判员 冯嘉彦
审判员 曾永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