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中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530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广东中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9层A2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广东中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安法民二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广东中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设计协作费377386.57元及利息、违约金95126.36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受理费8388元、公告费570元。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广东中瀚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既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没有申报财产。本院先后到金融、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均无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执行不能。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5303执2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钱忠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