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潘家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22执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148832495D。

法定代表人:刘龙跃,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陆琦君,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基湖村金沙大酒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75118737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未支付的工程款28424854元及自应付日至实际履行日以上述工程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的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528705元。且负担申请执行费99451.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报告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通过实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营亏损严重已资不抵债,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已受理了其破产申请,因此本案对被执行人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与其妻子黄培青共同所有的座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幢××单元××室的不动产已被本院查封。因上述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抵押债权金额为750万元,故处置该不动产对本案无意义。同时,本院查明案外人潘恒以其所有的座落于浙江省临安市××街道××中都青山湖畔水岸风华115-1幢不动产为本案未履行的执行款作担保,该不动产因未办理产权登记而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922执1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峥

审 判 员  李信平

审 判 员  朱刚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毛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