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22执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14883249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嵊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92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超支工程款510716.36元及支付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时责令被执行人交纳本案执行费7507.16元,案件受理费392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社保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约383元存款,已冻结;被执行人每月可得退休金2803元;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也无工商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对该协议的履行作为担保,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超支工程款350000元,分三年付清。于2023年7月20日前支付5万元;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7万元;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12万元,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11万元;二、***以座落于浙江省嵊泗县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20)嵊泗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不动产为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权登记于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抵押额度最高为35万元,具体抵押额度按被执行人***在抵押权设立前尚未履行的金额为准;三、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第一项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笔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就总标的510716.36元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四、若***未能在2023年12月20日前配合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相关部门完成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则***将对被执行人***在35万元的债务内(若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则扣除已履行部分的金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对今后的金额及支付时间进行约定,于法无悖,应予以准许,且被执行人承诺于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本案申请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922执3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