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2民初75号
原告: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海滨中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2148832495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离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临海总部经济商务区9幢19-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795046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10元,减半收取计11105元,由原告嵊泗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