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

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与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粤0191民初9720号
原告: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51978448N。
法定代表人:史凌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张煜,均系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C4729(集群注册)(J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321094669Y。
法定代表人:黄丽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国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诉讼中,原告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起诉称:2018年4月8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编号:0207654),原告向被告租赁一辆车(粵A4YG93),租赁期间为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5月8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30000元的租赁保证金。《租车单》(编号:0304424)中约定,被告应在原告还车时返还保证金。2019年5月8日,原告按期将该车返还给了被告,被告对该车进行了验收,原告同时向被告申请退还租赁保证金。2019年7月17曰,原告工作人员到被告处进行收款,被告业务人员回复无钱退还租赁保证金,2019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催款函》,被告仍拒绝偿还租赁保证金。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租赁保证金的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3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应以30000元为基数,2019年5月9日至2019年8月20日,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4月8日,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3万元;
二、若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的期限足额给付款项,则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需按照未付金额向原告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应以未付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的标准,从2020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已经预付给本院,由被告广东叮咚电动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前一并归还给原告广州南沙南国测绘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20年7月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  陈国盛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陈家园
书记员杜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