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汉迪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73行初5988号

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祁连街95号润江慧谷大厦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林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伦健,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斗路6号武汉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化基地A4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程长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行政一案中,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侯占恒

审 判 员 刘炫孜





二○二○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助 理 历智宇

书 记 员 崔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