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汉迪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京73行初9954号
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祁连街95号润江慧谷大厦B座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贺香,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孟宪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明雅,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外环线以东武汉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化基地(新区)一期1.1期第A4幢2、3、4层1号。
法定代表人程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霄,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汉迪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的第370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汉迪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汉迪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故将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晰昕
审 判 员 彭文毅
审 判 员 林鸿姣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春锦
书 记 员 张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