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斗路6号武汉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化基地A4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程长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霄,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祁连街95号润江慧谷大厦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林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伦健,北京市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迪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42号时代方舟A-2-8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伦健,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洋义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汉迪科技公司)、***汉迪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简称汉迪电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洋义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汉迪科技公司和汉迪电子公司同意大洋义天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大洋义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9元,均减半收取7819.5元,均由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