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汉迪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北斗路6号武汉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化基地A4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程长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霄,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祁连街95号润江慧谷大厦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林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伦健,北京市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迪电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42号时代方舟A-2-8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伦健,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洋义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汉迪科技公司)、***汉迪电子仪器有限公司(简称汉迪电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8)鄂0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洋义天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汉迪科技公司和汉迪电子公司同意大洋义天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大洋义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4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39元,均减半收取7819.5元,均由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晓军
审 判 员 凌宗亮
审 判 员 唐小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