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5242号
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祁连街95号润江慧谷大厦B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林柯,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琳娜,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第三人:武汉大洋义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技术开发区北斗路6号武汉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化基地A4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程长久,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霄,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第432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1月21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5月12日
开庭审理时间:2020年11月23日
被诉决定系被告针对原告就专利号为201110264778.X的发明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被告在该决定中认为:本专利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3有效。
原告诉称:一、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两者的测试对象以及所获取的检测结果不同”从而没有结合的启示,属于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二、即使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两者的测试对象以及所获取的检测结果不同”,证据2也具有与证据1结合的启示。三、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创造性。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诉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意见与被告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本专利
(一)专利权人:第三人
(二)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压开关断口的电磁感应系统及其测试方法
(三)专利号:201110264778.X
(四)申请日:2011年9月6日
(五)授权公告日:2014年6月25日
(六)无效宣告请求日:2019年7月31日
被诉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
1.一种高压开关断口的电磁感应系统,主要包括:两端接地的通流本体1,通流本体1上接入刀闸2形成的二次单匝线圈200,其特征在于:所述高压开关断口的电磁感应系统还包括:
通流本体1上环抱固定开合式铁芯线圈形成的一次线圈100;
接通在一次线圈100两端的音频交流电源300;
套入通流本体1上的钳形电流取样器40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开关断口的电磁感应系统,其特征在于:测试过程为:
Tr为二次单匝线圈200与通流本体1上环抱固定开合式铁芯线圈形成的一次线圈100的等效器件,也就是一台利用电磁感应原理构成的变压器;
K的分合状态等效于高压开关的分合状态;
变压器一次、二次电压Us、Up,符合变压器的匝比关系;变压器的一次、二次的匝比为N1/N2,那么Us/Up=N1/N2,Up=Us×(N2/N1);
K分开时,由于变压器的二次不能构成回路,所以i2=0;
高压开关的辅助触头合上时,相当于R接入二次回路,此时i2=Up/(R+r)=Us×(N2/N1)/(R+r);
高压开关的主触头合上时,相当于R被短接,此时i2=Up/r=Us×(N2/N1)/r;
由于R的量值一般在50Ω~2kΩ,r的量值一般小于100mΩ,r相对于R而讲,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得到i2的大小,通过已知的Us,就能够计算出R的大小;根据i2的波形,可以得到K的合上时刻。
3.一种权力要求1或2所述的高压开关断口的电磁感应系统的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一、启动一次线圈100两端的音频交流电源300,建立磁场,同时,二次单匝线圈200产生对应的感应电动势Up;
二、开关闭合后的回路电阻为r,辅助触头的电阻为R,那么:
合闸前的电流i=0;
辅助触头合上后的电流i=Up/(R+r);
主触头合上后的电流i=Up/r;
三、利用钳形电流取样器400测到二次单匝线圈200的感应电流;
四、对测试到的感应电流进行高速采样录波;
高速采样录波可以采用已有的数字存储示波器,也可以采用以CPU和AD转换芯片构成的数字采集处理系统实现;
得到所需要的测量波形,电流波形开始建立的时刻,就是触头导通的时刻;电流波形开始消失的时刻,就是触头分断的时刻;
五、采用10kHz的音频交流电源300,其周期T=0.1ms,计算交流正弦波的持续周期数n,得到分状态或者合状态的持续时间为n×T,单位为:ms;
六、通过欧姆定律Up=IR得出R=Up/I,这就是高压开关辅助触头的合闸电阻值的大小。
二、原告提交证据
证据1:“高压断路器合闸电阻测试仪的研制”,孙结中等,《广西电力》,第1-6页,2005年第4期,复印件共6页。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压断路器合闸电阻测试仪,与本专利同属于断路器开关检测领域,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的正文第1-3页以及附图1-2):图1为断路器合闸电阻测量的原理图,如图1所示,该断路器有两个触头K1和K2、合闸电阻R、均压电容C;该断路器合闸过程为:首先辅助触头K1合上,接通合闸电阻R,经过约8ms的时间,主触头K2合上短接合闸电阻R,完成断路器合闸过程。为了测量合闸电阻R,该合闸电阻一般为400Ω,该测试仪采用高频电流注入法,选取的频率不应大于2kHz;在断路器合闸前,AD采样得到的是一个高幅值的直流电压,当断路器合闸动作,K1触头合上接入合闸电阻R,即有一个高频的恒定电流注入回路,在合闸电阻上有一个电压降落,采样系统将采集到这个电压,经过8ms左右的时间K2合上,将合闸电阻短接,采样系统采集到零电压;因此,合闸电路R=U/I0;合闸时间即为测量得到高频电压的存在时间。由附图2所示的合闸电阻测试仪的结构简图可知,该测试仪采用独立三通道测量的设计方案,三个通道采用独立电源、独立采样的结构,用户可以用任一通道进行测量,也可以用2个通道或3个通道同时测量;该测试仪的硬件设计分为:电源部分、恒流源部分、滤波器、采样、控制芯片和显示等几个部分,其中恒流源部分通过光电隔离器进行控制,输出恒定的电流;在正常情况下(复位状态),常开节点K11断开,常闭节点K12合上,短接测量的输出端,这样可以保证仪器带电时测量端子没有电压输出,增加测试仪使用的安全性,同时给挂测量杆时断路器上的感应电压提供一个接地的通路,避免断路器上感应的高电压损坏测试仪;当按下“测量”键后,常开节点K11合上,常闭节点K12断开,进入测量等待状态,等待断路器合闸的触发。
证据2:公开号为JP特开2010-8226A的日本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10年1月14日。证据2公开了一种断路器测试装置及方法,与本专利同属于断路器测试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0002]-[0007]、[0011]-[0051]段,附图5、8、10、11):该测试装置用于使测试电流通过地线流到设置在断路器内部的内部电流互感器,对该电流互感器(简称CT)进行测试,该电流互感器用于检测高压传输线中流动的电流;具体地,如图10所示,该断路器100包括由金属制成并接地的基座110,该基座110支撑由金属制成的主体壳体120,在该主体壳体120中容纳有切断装置(未示出),电力传输线200与该切断装置连接,电流互感器150检测流过传输线200的电流,该切断装置基于来自电流互感器150的检测电流在传输线200之间切断。在对该电流互感器进行检测时,证据2附图5所示的实施例主要利用两个接地钩300和测试装置1进行测试,接地钩300包括由绝缘体制成的杆状把持杆310,设置在把持杆310的尖端处的金属钩320,以及连接到钩320的导电性接地线330;测试装置1用于产生电流作为测试电流馈送到地线,其由装置主体10和变流器20构成,装置主体10用于在CT测试期间向变流器20提供测试电流,包括电源11、开关电路12和电压调节器13,电源11输出用于测试的AC电压,电压调节器13通过开关电路12将来自电源11的AC电压的电平调节到适当进行CT测试的值并施加到变流器20,即测试电流i1流过变流器20;该变流器20可为图8所示的分离式变流器30,其包括开口环31和32、开合部33、锁定部34和绕组35;开口环31和32为具有圆形横截面形状的半圆形磁体,构成环形芯;绕组35设置在开口环31上,测试电流i1通过测试AC电压从装置主体10中的电源11流到绕组35;变流器30具有根据电流转换比将大的初级电流i1转换为小的次级电流i2的特性;在两条地线330接地以形成测试电流i2的通路F10之后,断路器测试装置1连接到设置在断路器一端的地线330,由开口环31和32构成的环形芯利用开口附接到接地线330,使得作业变得容易,两个接地钩300的接地线330保持在接地状态,地球成为单相交流电的两个点,测试用交流电流在通路F10中流动,由此,测试电流流过电流互感器150的初级侧,然后,负责人通过测量流到断路器100的电流互感器150的次级侧的电流来执行CT测试。
证据3:公开号为CN1015871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9年11月25日。证据3公开了一种断路器状态测试方法及装置,与本专利同属于断路器开关检测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第9页第2段,附图1-2):在断路器进端连接标准电阻,在标准电阻上加有直流电压源,标准电路连接信号调整器,测试标准电阻在断路器分开闸不同的四个状态时间段的电压值,通过主控CPU得到合闸电阻的阻值和投入时间。具体地,如图1所示,K1为断路器主触头,K2为断路器的辅助触头(与合闸电阻串联),R1为合闸电阻,C1为断口并联电容;如图2所示的测试方案图,R2为标准电阻,E为直流电压源,在断路器进端连接标准电阻,在标准电阻上加有直流电压源;测试标准电阻在断路器分合闸不同的四个状态时间段的电压值;通过计算机得出合闸电阻的阻值和投入时间。
证据4:公开号为DE19925963A1的德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0年12月7日。证据4公开了一种低压电路断路器测试设备(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及附图1):该检测电路用于对包括电流互感器及其连接在内的断路器的功能检查,在电流互感器的辅助绕组中可以馈送偏离电源频率AC信号以测试断路器,测量的电流水平是电流互感器的完整性以及电流互感器和跳闸电路的连接的测量值,在多极断路器的情况下,首先一个接一个地检查所有相关相导体的电流互感器,然后,音频AC信号顺序地切换到各个辅助绕组。具体地,该低压断路器的功能测试通过电流互感器2上的辅助绕组9进行,该辅助绕组9由集成在电子触发器1中的音调发生器10作用,其中AC信号具有与电源频率不同的频率;通过电流互感器2,AC信号被发送到电子触发器1,电子触发器1被设置和编程,使得由音调发生器10产生的电流信号被频率性地识别为测试,作为开关触头8的测试触发。
证据8: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发布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第18-19、50-53页,复印件共6页,1991年3月18日发布,1991年9月1日实施。
证据9: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编号为2018-NLC-GCZM-0407文献复制证明,包括证明页及复印文件清单,具体为《发电厂变电站电气设备》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19、210页、封底页,肖艳萍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2008年3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
三、其他
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对于被诉决定之“一、案由”“二、决定的理由”之“(一)关于证据”部分不持异议,对证据内容的认定不持异议,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证据3、2结合公知常识,以及证据3、2、4结合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公开文本、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的通流本体1上接入刀闸2形成的二次单匝线圈200,同时在通流本体上环抱固定开合式铁芯线圈形成的一次线圈100;接通在一次线圈100两端的音频交流电源300;套入通流本体1上的钳形电流取样器400;即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第一线圈和二次线圈构成测试电源,并通过钳形电流取样器获取测试回路中的电流。而证据1的技术方案是利用高频电流源进行测试,采集该测试回路中的高频电压,其通过挂接测量杆进行接地,并且未具体公开其测量电压的技术手段。即两者用于对断路器进行测试的电源类型及结构不同,相应地,所采集的电信号也存在差别,同时其接地方式和测量手段亦不同。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方便地在断路器检测电路中接入测试电源并完成对应的测试数据采集。
关于接地方式和电信号的测量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在高压电网的架设过程中通过设置刀闸实现电网中相关电力设备的临时接地,而在没有设置刀闸的位置需要实现接地时一般通过挂接接地杆来实现临时接地,其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接地方式,同时,通过钳形电流取样器获取电路回路中的电流信号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关于证据2是否给出技术启示的问题。虽然证据2与本专利均是根据电磁感应原理来获取测试电源,但是两者的测量对象以及所获取的检测结果并不相同。具体而言,证据2的测试对象为断路器中的电流互感器,该电流互感器用于检测在高压传输线中流动的电流,其最终获得的检测结果是流过该电流互感器的电流值,而本专利的测试对象为断路器中的高压开关,最终获得测试结果是得到高压开关的分合闸时间及合闸电阻值。虽然电流互感器和高压开关及合闸电阻均属于断路器的组成构件,但证据2中并未提及可将该检测装置用于解决对断路器中的高压开关进行检测的问题,即使证据2公开了与本专利说明书中所提及的通过一次和二次单匝线圈来获取测试电源的技术手段类似的方式,但由于其并未提及为了解决对断路器中的高压开关的检测问题,通过采用获取检测通路的电流值并整体分析该电流的波形的技术手段来确定高压开关的分合闸时间,同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采用该手段,在现有技术中并无法确认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证据2并未给出通过感应方式产生测试电源对断路器中的高压开关进行检测的技术启示,而该区别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原告主张被诉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包括“两者的测试对象以及所获取的检测结果不同”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基于前述认定,本院认为,被诉决定认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汉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爱媛
人 民 陪 审 员 钟 霞
人 民 陪 审 员 王洪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 迁
书 记 员 雷 洋